“通用机场”简单的讲就是通用航空飞行起降使用的机场,属于民用航空机场中的一类。民航机场包括通用机场和公共运输机场,通常我们搭乘航班前往的都是公共运输机场。
由于起降的飞行器类型不同,通用机场和公共运输机场在规模和基础设施方面也都有所差别,通俗的说,大部分通航机场只满足特定飞行器起降标准,不具备大型民航客机起降的要求。公共运输机场以运输旅客为主,因此航站楼等旅客使用设施更为完备,通用航空搭乘的乘客数量较少,因此在乘客相关设施方面规模也要比公共运输机场小的多。
通用航空指的是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范围涵盖了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根据交通部2016年颁布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通用航空的应用范围分为四大类31项:
(一)甲类
通用航包机飞行、石油服务、直升机引航、医疗救护、商用驾驶员执照培训;
(二)乙类
空中游览、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人工降水、航空探矿、航空摄影、海洋监测、渔业飞行、城市消防、空中巡查、电力作业、航空器代管,跳伞飞行服务;
(三)丙类
私用驾驶员执照培训、航空护林、航空喷洒(撒)、空中拍照、空中广告、科学实验、气象探测;
(四)丁类
使用具有标准适航证的载人自由气球、飞艇开展空中游览;使用具有特殊适航证的航空器开展航空表演飞行、个人娱乐飞行、运动驾驶员执照培训、航空喷洒(撒)、电力作业等经营项目。
其他需经许可的经营项目,由民航局确定。
同时,通用航空使用的飞行器范围也非常广泛,大到直升机、公务机,小到滑翔机,飞行器都属于通用航空的范围。
民航局2017年4月出台政策,将通航机场根据其是否对公众开放分为 A、B 两类:
A 类通用机场:即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指允许公众进入以获取飞行服务或自行
开展飞行活动的通用机场;
B 类通用机场:即不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指除 A 类通用机场以外的通用机场。
A 类通用机场分为以下三级:
A1 级通用机场:含有使用乘客座位数在 10 座以上的航空器开展商业载客飞行活动 的 A 类通用机场;
A2 级通用机场:含有使用乘客座位数在 5~9 之间的航空器开展商业载客飞行活动 的 A 类通用机场;
A3 级通用机场:除 A1、A2 级外的 A 类通用机场。 本办法所称商业载客飞行,指面向公众以取酬为目的的载客飞行活动。
这几年随着我国通用航空产业的发展,通航机场也在迅速发展,根据发改委的信息,仅2016年各省市就审批通航机场项目24个,而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更是明确提出到2020年我国要建成500个以上通用机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