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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存在各类安全隐患问题被处罚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公示信息显示,振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因存在各类安全隐患问题被处罚,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经查,2021年11月8日至15日,中山市三乡镇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对该单位承建的雅居乐新城17期27幢-30幢、40幢(商业楼)项目进行了4次监督抽查,发出了建设工程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4份,并限期7日内整改。2021年12月15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对该单位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发现施工现场仍存在以下问题:1.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上大规模搭设檐口模板支撑架体;2.井道顶层支模架立杆受力在横杆上,受力于斜铺防护封闭上,且局部平台板上仅有两根立杆;3.外架爬升前檐口未清理,爬架上形成高空物体打击风险且下方有园林工人施工(交叉作业);4.落地架车行通道开口未按规范要求加固;5.落地架下脚随意填土堆埋,导致外架变形严重;6.电梯操作人员离开未断电、未锁门;7.电梯井口及风井口顶层无防护;8.1#塔吊(粤TT-T27001)附着架之间距离小于使用说明书允许的最小值6节标准、司机室照明失效;9.2#施工升降机大部分层门破损,楼内人员可开启层门;10.27幢30F未设置消防水系统且未配备灭火器,28F、29F等楼层消防水系统无水带及水枪。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问询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该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上述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1〕49号),该单位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陈述、申辩:检查所发现问题已部分整改落实。被处罚人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部分成立,但不能推翻其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事实,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部分采纳并从轻处罚。

2022年1月21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话意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给予该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15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2年1月25日至2月8日。

根据企查查官方网站搜索信息了解到,振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09月10日,注册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大路广州雅居乐花园公建1一楼,法定代表人为政世龙。经营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投资咨询服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景观和绿地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咨询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建筑工程、土木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房地产咨询服务;室内装饰、装修等。

【注:罚与法(Penalty & Law),是广东省商业联合会主办,减法传播代运营的新媒体矩阵。旨在宣传普及行政处罚法,促进企业守法经营,推动企业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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