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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易道文化研究院

华夏易道文化研究院,是经中国释玄斋集团有限公司发起,联合全国热爱易道文化、并对其有一定造诣的个人和单位组成,是具有法人团体地位的合法组织机构。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经相关部门正式核准登记成立,【登记证号:70010449-002-10-18-1】。

活动地域:全国

本会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易道文化,展示中华传统易道文化瑰宝,加强国际文化交流,为促进中国易道文化事业的蓬勃发展和海峡两岸的文化交流贡献力量。

业务范围:

1、易道文化研究

2、组织学术交流活动  

3、杂志、书刊等编辑与出版❈*

内设机构:

        办公室 、秘书处、外联部、财务部、活动部、培训部。

院长简介

罗李华,字易通,号解忧,一九八二年生于释玄斋易道世家,二零零四年毕业于南京大学,现为中国释玄斋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释玄斋(福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华夏易道文化研究院院长、当代易学名人协会名誉会长、中国易学名人网首席专家、中华名师网风水讲师、中华讲师网风水讲师、当代著名易学家、易道书法家、民间通书历法推算专家、各大主流媒体易学专栏作家。个人出版书籍有:《传统命理学》、《择日秘诀》、《风水秘诀》、《易经实战技巧》等,在各大媒体发表论文五百多篇,全国弟子两百多人。先后被中铁集团、碧桂园及多家上市企业、央企、国企、政府、陵园、寺庙等聘为风水顾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院名称:华夏易道文化研究院

英文名称为:Huaxia Yidao Cultural Research Institute

【第二条】华夏易道文化研究院,是由中国释玄斋集团有限公司发起,引领全国热爱易道文化、并对其有一定造诣的个人和单位组成,是具有法人团体地位的合法组织机构。

【第三条】本院宗旨是:继承、发掘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易道文化,向海内外人士展示中华传统易道文化瑰宝,振奋民族精神,促进中华易道文化的发展和国际交流。

【第四条】本院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接受登记机构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院地址:中国香港和福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院的业务范围

1、开展旨在于弘扬中国传统易道文化的学术交流会议等活动。

2、组织开展各类的易道文化交流活动,促进海内外易道文化交流。

3、宣传和普及传统易道文化,提高民族文化素质。

4、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和信息,为文化市场服务。

5、资助传统易道文化事业,对发展中国传统易道文化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和个人以及优秀学术著作和文艺作品予以表彰和奖励。

6、中国传统易道文化的咨询与培训。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院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凡拥护本院章程,在弘扬中国传统易道文化事业中成就杰出的学者、赞助人以及自愿加入本会活动的单位,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

(一)本院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院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本院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院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院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院合法权益;

(三)协助本院开展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院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召开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审批会员的吸收或除名本会会员;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本院院长、副院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院院长、副院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出席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院院长为本院的法定代表人。本院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院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院签署有关的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候选人。

【第二十六条】本院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团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本院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及海外各界人士的捐赠。

(四)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本院按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院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单位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本院换届或法定代表人变更前接受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院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本院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对本院章程的修改,须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院修改程序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报社会组织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本院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文化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前,须在文化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院经注册单位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2018年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本院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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