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八条——交付期限解读一:房产交接应在2007年2月10日之前完成,否则即是违约。解读二:交接的房产经验收合格,业主应能看到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文件。解读三:交接的房产应符合合同的有关约定。2、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解读一:合同规定最后交付期限是2月10日,第二天是2月11日,假设2月15日实际交付,出卖人应付给买受人万分之2*5日*已付房款的,假设已付房款是50万,违约金是¥500.00元。3、第十一条——交接解读一:房产达到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解读二:交接时,出卖人出示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签署交接单。解读三:出卖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解读四:出卖人不出示验收合格文件或出示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延期责任由出卖人承担。解读五:交接通知日起10日内,买受人应办理交接手续,否则视为验收合格,并已完成交接,并承担相关费用。4、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解读一:附件三中规定,卫生间预留上下水系统,部分主卫没上水,应由出卖人安装达到相应使用标准。解读二:售楼宣传以及合同附件一中的独立前室,应有出卖人安装达到相应使用标准。解读三:延期进户的责任应有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