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烟草专卖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中提到,本法中提及的烟草专卖品,指的是: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九项。
其中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值得一提的是,因为IQOS所使用的烟弹中含有烟草,因此也被归类为烟草专卖品,受到相应的管制。
其中,IQOS的烟弹应该归类为烟草制品,而烟杆等部分应被归类为烟草专用机械。
这也是为什么在国内没有正规渠道售卖IQOS及其烟弹的原因之一。
而其它电子烟,不论是蒸汽烟还是最近较为风靡的小烟电子烟,暂时还不属于《烟草专卖法》中的烟草。
这也说明了目前整个电子烟市场实际上并未得到更为系统与严格的管控。
因此,我个人是非常希望在不远的将来,至少能够让电子烟也得到系统的严格管控,这对于整个市场的发展都是百利而无一害的。
我也支持将电子烟归入《烟草专卖法》中进行相应的管控。
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电子烟是作为替烟产品而出现的。
电子烟被发明伊始,就是作为一种替烟产品而出现的,或许很多人不知道,但电子烟实际上算是国人发明的一种产品。
“电子烟之父”韩力就是那个发明了电子烟的人,他发明电子烟的初衷,也就是因为对吸烟的危害有了深刻的理解——他父亲因吸烟导致的肺癌离世——而他本人也是个老烟枪,苦于没有强大的意志去戒烟,因此想到了尼古丁替代疗法,进一步想到了“电子烟”的雏形,利用超声波装置雾化尼古丁与丙二醇溶液,并进行吸入。
这也是目前市面上除IQOS以外所有电子烟使用的原理,利用雾化器对电子烟液进行雾化。
它原本就是一种为了替代普通香烟而存在的产品,那么将它归类进《烟草专卖法》我觉得自然是一件无可厚非的事。
2,绝大多数电子烟中都含有尼古丁。
IQOS因为它的烟弹原本就是烟草制品,因此必然包含尼古丁;而使用雾化器的电子烟,它的口粮是“烟油”,也叫电子烟液。
尽管确实存在不添加尼古丁的烟油,因为烟油最为必要的组成成分为甘油与丙二醇,尼古丁,香精等都只算得上是添加剂。而出于口感的考量,这两部分通常是不可或缺的。
再加上电子烟原本“替烟”的属性,尼古丁可以说是电子烟产品的标配,那么自然的,它就具有一定的成瘾性,既然戒烟的人可以把它当做一种摄入尼古丁的替代品,普通人自然也有可能会因为电子烟对尼古丁成瘾。
有很多商家和研究学者认为,人们并不会因为对电子烟中尼古丁的成瘾,转而去吸食香烟。
但从逻辑的角度而言,电子烟的价格通常要比普通香烟更贵,相对而言香烟就变成了一种更为廉价的尼古丁摄入方式,我们很难去保证人们完全不会因为为了获取更“廉价”的方式而转向普通香烟。
因此,仅从成瘾性的角度而言,至少只要包含尼古丁的电子烟产品,就应该接受《烟草专卖法》的相关管制。
3,电子烟的危害性。
电子烟并非是完全安全无害的!
电子烟并非是完全安全无害的!
电子烟并非是完全安全无害的!
重要的事情一定要说三遍,作为替烟产品的尼古丁,目前唯一有官方背书的安全性声明,是英国公共卫生署2015年的一份报告。
报告声明,电子烟相比传统烟草而言,大约减少95%的危害。
注意这里的对比,是拿电子烟与传统烟草相比,也就是说,烟民吸电子烟比吸传统烟草要健康很多,仅仅保留了5%左右的危害。
而对于普通人而言,只要你接触电子烟,这5%的危害也会实时的反应在你的身上。
况且目前还有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电子烟在雾化烟油被我们吸入的过程中,到底会产生什么样的危害,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官方监测机构进行披露。
未知的危害才是最可怕的事情。
也正是因此,电子烟市场与相应产品,才确实需要更严格与全面的管控。
说起来要想将电子烟归类为“烟草制品”其实还是有些困难,比较成分其实完全不同,但要说归类为烟草专卖品,我认为还是有一些可能的。
目前有很多企业都非常鸡贼,因为他们也并不清楚电子烟到底会有什么样的危害,唯一清楚的只是尼古丁的成瘾性危害,因此也都“自发性”的在各自的网站,产品包装上标注了产品包含尼古丁以及尼古丁成瘾的信息。
也有的企业自发性的标出了产品不向未成年人售卖等信息,但现在这样的面子工程太多了,哪怕是传统烟草,也并没有真正做到“不向未成年人售卖”。
对于电子烟市场而言,这又将是一条难走的路,只希望能够将管控真切的落实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