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锁公司需要开锁人提供拥有闭锁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等证件才会开锁。以江苏为例,根据《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经营开锁业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承接开锁业务,应当确认委托人拥有闭锁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能确认的应当拒绝,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二)现场开锁时,应当如实填写《开锁服务记录单》,由委托开锁人、开锁技术人员分别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留存备查;(三)对委托人的身份和财产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四)不得出售、出借专用开锁工具。未经公安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培训、传授开锁技术。《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特种行业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治安责任人,负责做好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因承包、受聘等实际负责特种行业经营的,该经营负责人为共同治安责任人。第十七条 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和形迹可疑人员,以及公安机关查缉的物品和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二)对发生在本经营场所的违法犯罪活动,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法律、法规知识和治安安全防范培训,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监督检查和治安安全防范指导,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执法工作。公安机关进行治安培训不得收取培训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