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案例
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较大且占收入比重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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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描述
某企业“其他应付款”科目的部分明细账户期末余额较大,如“其他应付款-往来-李**”期末余额-3,000,000.00元,且该金额本年度未发生变动;“其他应付款-往来-张**”期末余额为12,300,000.00元。经进一步落实,以上两人均为该企业股东,此外该企业与公司法人或关联企业之间亦存在金额较大的往来款项。截止本年度9月,“其他应付款”科目期末余额总额为8,520,000.00元,收入总额为33,500,000.00元,占收入比例约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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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由上述分析可知,企业“其他应付款”科目金额较大,可能存在关联企业资金占用、隐匿收入等多种情况,需逐笔分析其业务实质,判断税收风险。企业“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较大且占收入比重较高,在业务中可能存在不合规支出,容易引发税务预警,导致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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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结论
其他应付款余额较大且占收入比重较高,存在如下风险: (1)对于个人借款,在纳税年度内借款在纳税年度终了后既未归还也没有用于生产经营的,借款人为企业股东的,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借款人为企业员工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其他应付款—往来—***”各年度往来款项金额变动较大,公户、私户交易频繁,容易引发税务预警并且在资金流向上易牵连至其他关联公司。同时,股东占用的款项,可能涉及费用支出、对外投资、关联企业占用,造成企业潜亏。 (3)财务管理层面,“其他应付款”部分项目为负数,实质为“其他应收款”,存在未及时收回进而发生坏账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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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政策
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第三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强化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独立从事劳务活动的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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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建议
根据上述评估意见,建议如下: (1)严格区分股东借款和其他个人借款,用于生产经营的及时归还,及时处理财务账务。 (2)减少公户、私户交易,自身业务通过企业账户进行款项的收付。 (3)落实是否存在未及时确认收入的情形,若存在,需及时确认,并补缴相关税费。 (4)针对该科目中实质为“其他应收款”性质的项目,加大回款力度,以减少发生坏账损失的可能性。
(同时建议关注山东中翰公众号第七期案例分享的其他应付款会计科目隐藏的九大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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