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基本工资与实发工资往往不一致。考虑到单位对工资支付具有主动性和管理性,对支付的工资高于合同约定的部分有明确判断和认知。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劳动者原则,就高把握劳动者的工资标准。
【案例来源】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度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典型案例:09柏某诉某电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约定工资与实发工资不一致时遵循有利于劳动者原则》
【案情简介】
柏某于2018年入职某电缆公司并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基本工资为1680元/月,并另算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值班工资、奖金、电话费、交通住房补贴等劳动报酬。工作期间,柏某实际领取的基本工资高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柏某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间领取“基本工资”为2100元,2019年2月至2019年2月期间领取“基本工资”为2310元。后柏某因劳动报酬标准与公司产生争议,并申请劳动仲裁。经仲裁裁决后,柏某不服,遂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柏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载明的基本工资是1680元/月, 公司提供的工资明细清单显示:柏某的实发月工资构成并非以1680元为基数计算的,而是包含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奖金等七项,其中“基本工资”栏的金额并不固定,高于劳动合同约定的1680元。柏某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的“基本工资”为2100元,2019年2月的“基本工资”为2310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劳动者实际变更后且高于合同工资标准实际发放工资作为依据。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如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与实际发放工资标准不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原则上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角度认定工资,例如实际发放工资低于合同约定标准,则认定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工资,反之,实际发放工资高于合同约定标准,按照实际履行变更了合同约定工资标准认定。
提示劳动者如用人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约定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且实际发放工资远高于最低工资,并非意味着公司多发放工资,而是双方实际履行劳动合同工资标准改变了合同约定。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