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举报方式都有哪些?
信访举报是纪检监察机关获取信息和案件线索的重要来源,是社会公众对党员干部、行政监察对象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是人民群众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形式。人民群众是反腐败的力量源泉,纪检监察系统信访举报工作期待您的参与和支持。主要有以下四种形式:
1、写检举、控告、申诉信。 将检举、控告及申诉的问题通过书信的形式,寄给纪检监察部门,达到本人实施检举、控告、申诉的目的。
2、电话举报。
3、当面向有关人员举报。
4、网上举报。
举报干部违法遭报复怎么办?
举报领导贪污遭报复的,举报人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对于打击报复行为经查属实的,政法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区别性质,做出处理。举报人因受打击报复而使名誉、经济受损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打击报复者的行为已涉嫌构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
举报信件的收发、拆阅、登记、转办、保管和当面或电话举报的接待、接听、记录、录音等工作,应建立健全责任制,严防泄露或遗失举报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追查举报人,对匿名举报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怎么避免举报后的报复?
为避免举报犯罪后的报复,举报人可以进行匿名举报;如果举报人是作为证人、被害人身份的,也可以要求公安机关采取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等保护措施,以保障举报人及其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十一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三)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采取保护措施的相关情况一并移交人民检察院。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依法决定不公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可以在起诉意见书、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中使用化名等代替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个人信息。但是,应当另行书面说明使用化名的情况并标明密级,单独成卷。
第七十三条 证人保护工作所必需的人员、经费、装备等,应当予以保障。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公安机关业务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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