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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泰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因违规操作造成数据失实被罚

根据潮州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公示的信息显示,广东泰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因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 ,被处罚。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

经查,2022年1月20日,潮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2021年10月3日接受广东恒盛佳陶瓷有限公司的委托为其开展工业废气、厂界噪声监测的过程中,没有按照环境监测规范要求操作,对非稳态噪声的厂界东面外1m处、厂界南面外1m处两个测点的噪声采样监测时长均为1min。该次监测活动不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5.4.3的规定,致2021年10月13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GDTZ21093001HSJ)数据不能如实反映厂界东面外1m处、厂界南面外1m处两个测点的噪声实际情况。你公司存在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规定,构成了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行为,潮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3月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湘)罚事告字〔2022〕6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潮州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现潮州市生态环境局已经审查终结。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对你厂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服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环函〔2020〕58号)第八点“完善环境违法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考虑企业排污对环境影响情况,对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行为等情形的,从轻或减轻处罚。”你公司在违法行为发生后,能主动落实整改,配合调查,符合上述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可以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都规定,因处罚金额额度为2万元至5万元,从轻应当低于平均值3.5万元。故潮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你公司从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根据企查查官方了解到的信息显示,广东泰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01月11日,注册地位于潮州市意溪镇东郊中学左侧电信楼机楼二层(及夹层),法定代表人为黄伟帆。经营范围包括环境检验检测(含电磁场环境检测),环境保护监测,工矿企业气体监测,噪声污染监测,空气污染监测,废料监测,水污染监测,通信产品检测,电子信息系统检测,环保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企业管理服务,环境保护政策宣传指引,环保技术咨询。

【注:罚与法(Penalty & Law),是广东省商业联合会主办,减法传播代运营的新媒体矩阵。旨在宣传普及行政处罚法,促进企业守法经营,推动企业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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