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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本市场限制做空的行为金融学逻辑

长期以来,对于外国资本市场的管理制度,中国的监管思维是以拿来主义为主,却也遇到了一些无法落地的问题。例如,外国资本市场对于做空机构的支持政策,中国监管机构可能认为并不能解决中国资本市场的问题。

众所周知,中国上市公司造假是一个普遍的现象,如果允许做空机构存在,对于净化中国资本市场至少从外观上看是有好处的。积极的做空机构在做空某家上市公司时,大致分为四步操作:第一步是寻找有问题的上市公司,第二步是向券商借入该公司的股票并卖出,第三步是发布调查报告,第四步是当公司股价暴跌后,再低价购入还给券商。2010年3月我国开展的融券业务可以看作是做空业务的一个雏形,但融券规模仍然受到很大限制。2019年《证券法》的修订更是根本上排除了做空机构的生存空间。因而在我国股票市场做多仍然是主要的盈利手段。

我国的资本市场处于域外市场多个不同时代因素的叠加过程,既具备了西方资本市场初期散户投机行为的市场特征,又拿来主义了先进资本市场的成型制度,同时还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高度信息化社会所带来的资讯革命。多种因素的叠加,使得法律移植不但要探索相关监管制度背后的历史环境与制度渊源,更要研究相关法律监管制度的行为金融逻辑。监管机构为什么对做空机制犹豫不决呢?本文从有效市场理论和行为金融学中角度一探端倪。

有效市场理论认为,价格反映了一切信息,因而在有效市场中,价格是无法预测的,任何投资者都无法获得超额利润。具体到资本市场,市场能够迅速地消化有关股票的信息,并对股票的价值作出正确的评估,使股票价格等于股票价值。有效市场假说对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的资本市场具有重要影响,其证券市场的基本逻辑就建立在半强式有效市场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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