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事实婚姻的应有对策
我国新婚姻法和新的司法解释适应与国际接轨的潮流与趋势,正视了事实婚姻的存在现状,有条件的承认了事实婚姻,这对我们来说是感到非常欣慰的,但事实婚姻仍在我国大范围的存在,仅以有条件的承认补办登记的事实婚姻是远远不够的。事实婚姻本与法定婚姻只有一线之隔,即是否采取了法定登记程序,如果我国对事实婚姻的承认仍限制在登记的范围之内,这是无法真正的做到与国际接轨的。外国立法对事实婚姻有条件的承认指的是对婚姻的这一存在事实的承认,而不是以要求补办登记的方式来承认事实婚姻。所以,我国应根据事实婚姻的现实状况,借鉴国外的有关立法,不断完善我国婚姻法对事实婚姻的规定。笔者认为,面对我国事实婚姻所具有的广泛性、大量性和长期性的特点,对于事实婚姻,我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对于事实婚姻,我国立法必须对其采取有条件的承认主义,将其视为可撤销婚姻。首先,立法应明确事实婚姻的概念与条件,在撤销事实婚姻之前,如果当事人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且补办了结婚登记,则该事实婚姻有效。其次,要注重事实婚姻的事实性,不能因为当事人没有补办结婚登记就全盘否定该婚姻的合法有效性。在撤销之前,要认真的考虑事实婚姻事实在先的特点,这样才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对承认事实婚姻可以以双方同居达到一定年限为标准。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我国宜将事实婚姻的同居年限规定为5-8年为最佳。其理由是:如果规定在5年以下,则很容易助长我国的同居不婚之风,最终形成大量的非法同居现象,这有损我国法律的严肃性。由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是登记制,要将单一的登记制改为登记制与仪式制并存,面对这一改变,人民的观念可能无法迅速的转变过来,所以,在开始的过渡期,我国法律将这一年限定为8年也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承认事实婚姻的另一标准是双方是否生育子女。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一对夫妇只能生育一个子女。因此,即使双方同居的年限没有达到法定年限,但双方基于终生共同生活的目的已生育一个子女,这说明夫妻双方都愿意为这一婚姻负责,从维护家庭的稳定,妇女与子女的利益角度来讲,承认这种婚姻为合法婚姻是合理的。
对待事实婚姻仅从婚姻的当事人角度来要求是远远不够的,毕竟这对人们的素质要求过高。所以,我国相关部门也应作出努力,变被动接受事实婚姻这一事实为主动作出行动,建立婚姻监督、检查制度。如果我国的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在发现事实婚姻时能积极主动的采取劝导、教育的方式,对态度顽固的给予罚款或者行政处分,相信我国的事实婚姻也能大大减少并逐步转化为合法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