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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设立需要书面形式才可以吗

设定抵押权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行为,也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同行为,既需要债务人提出此种方式,又需要债权人愿意接受这种方式。那么,对于抵押权的设立是必需要订立书面的抵押合同还是口头抵押就可以了呢?今天法律知识网小编就带您一起了解下抵押权设立需要书面形式才可以吗。

一、抵押权设立需要书面形式才可以吗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不可以口头形式。

二、抵押合同条款的内容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四)担保的范围。

三、抵押权的设定的形式

既然抵押是债务人为保证完全履行债务所采用的一种担保形式,那么设定抵押,既需要债务人提出此种方式,又需要债权人愿意接受这种方式,只有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方可设定抵押,所以设定抵押权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行为,也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同行为。

既然抵押是一种合同行为,那么抵押合同应以什么形式订立呢?对此《担保法》第三十四条有明确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这样也就从法律上明确了抵押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是抵押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但并不是所有的抵押合同仅凭书面订立既可生效,有的还需要依法登记,对于哪些财产应依法登记,《担保法》第四十二条有明确规定:

①以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②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的部门;

③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④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⑤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担保法》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财产属强制登记范围,但对于该五种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当事人愿意登记的亦可以进行登记,《担保法》对此也进行了规定,当事人以其它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公证部门。

抵押是债务人为保证完全履行债务所采用的一种担保形式,设定抵押权必须要书面合同形式。以上就是法律知识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抵押权设立需要书面形式才可以吗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它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知识网,我们将竭诚解决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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