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作框架协议不是合同,是双方比较笼统的一种合作意向的约定。有法律意义但没有强制力。2、框架协议相当于是缔约协议,表示双方意向合作的文件,如果协议条文概况笼统的话则无实际影响,如果约定了具体事项、完成时间、双方准备工作分工及责任等,就很严肃了,可能会引发缔约责任。3、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意义一是双方同意将对方作为各自事业发展的战略合作伙伴;二是双方同意在相关领域开展广泛、深入的合作;三是互邀参与有关合作领域的技术科研开发、建设和技改等工作;四是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五是双方高层建立不定期会晤和沟通机制。拓展资料2010年1月26日《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第一次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专家工作协商在北京举行。大陆方面由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常务副会长郑立中带队,台湾方面由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副董事长高孔廉带队,成员包括两岸相关经济主管部门的人员。海峡两岸就《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名称、基本结构、建立协商工作机制等问题交换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