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缺席判决条件规定是什么?
律师解答:
缺席判决条件:一、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合法传唤应当经过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合法传唤,合法传唤是指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对当事人进行传唤。有三种传唤方式,一种是使用传票,另一种是将传票送达本人,另一种是送达回证。如使用传票传唤,或送达开庭通知书,应附送达回证,由被传唤人签字盖章,以证明其在法定期限内收到传唤通知。简单的传唤方式,口头、广播、喊话甚至让别人转告,都不是这里所说的合法传唤,因此不能作为缺席判决的条件。第二,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两次合法传唤应当经过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两次合法传唤,传唤次数不得少于两次,两次传唤必须合法。尽管两次传唤,但如果一次传唤合法,另一次传唤不合法,则不能以两次传唤为由,对被告作出缺席判决。第三,被告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虽然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进行了两次合法传唤,但这取决于被告人是否没有正当理由出庭。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外,所谓正当理由还应考虑当事人遇到的其他困难。如果被告有紧急公务需要处理等。然而,一些被告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代理人因工作繁忙而拒绝出庭,这不是正当理由。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四、有关法律法规有哪些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这一规定,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此处所说的缺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在当事人未到庭陈述、辩论的情况下作出判决。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不仅要提供导致行政行为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还要出庭解释和答辩自己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依据。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后,被告仍未出庭,可视为放弃在法庭上行使答辩权,承担可能败诉的不利后果。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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