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结婚不仅要满足《民法典》的相关要求,同时也要满足部队里的相关规定。那么军人婚姻登记有哪些要求呢?
以下是有关的详细介绍:
1.现役军人要积极响应国家政府的号召,提倡晚婚。晚婚的军人除了能享受正常的3天婚假外,同时可以享受带薪的7天晚婚假。
2.对军人的配偶也有一定的要求,要求其必须是个来历清楚、思想进步、品行端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不得与外国人或者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如果另一方是与汉族习惯不同的少数民族,应先劝双方放弃此关系,若双方不愿放弃的情况下,相互沟通,少数民族一方的家长同意,而不违背少数民族的习惯下,也可允许登记结婚。
3.在婚姻的关系中,现役军人要遵守《民法典》,同时也要遵守社会公德,并且要做到符合社会主义价值观的要求。
4.现役军人在登记结婚前需要提前一个月向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过审核同意后,填写申请表归档,相关机关出示《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5.有关婚姻登记机关的选择,可以选择在现役军人部队的驻地所在地登记,也可以选择在现役军人的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登记,同时也可以在非现役军人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登记。
6.建议双方在婚姻登记前,去医院做个婚前体检,排除医学上禁止结婚的因素,这对男女双方以及以后的后代都是负责任的行为。
7.在婚姻登记时,应出示部队里获得的《士兵证》和提前申请拿到的《婚姻状况证明》以及双方当事人符合规定的血亲关系证明,与此同时,带上其他相关的证件与照片去民政局。
8.符合《民法典》相关规定的男女双方要亲自到民政局进行婚姻登记,拿到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