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我们生病到医院治疗的时候也是存在一定的风险的,医院为了防止发生医疗事故需要负责人,在医院给病人动手术之前,医院都会让动手术人的直系亲属签订一份手术风险告知书,虽然签订了此风险告知书,但是如果是医院故意或者因医生个人的重大过失导致对生病人造成的医疗事故,那么此风险告知书也是无效的。
2、当因医院的过错导致发生医疗事故的,那么医院就需要向我们进行相应的赔偿,如果双方对此次医疗事故有争议的的情况,我们可以在知道因此次医疗事故对病人身体造成健康影响的一年内以书面的形式向医院所在的当地的卫生部门进行申请来处理,申请的申请书上应该要详细的说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事故的事实和需要调解的相关事项等,但是前提是我们在申请之前要确定影响到病人身体健康是由于此次治疗时产生的并且是在病人和医院双发都确认为医疗事故就只是对赔偿有争议才可以向医院所在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申请行政调解的,医疗事故的调解必须是病人和医院都自愿卫生行政部门来进行调解的,调解的结果也都是需要双方同意,卫生部门是没有权力要求强制执行的。
3、如果在医疗事故中出现病人死亡或者二级以上的事故的,那么医院所在地的卫生部门在收到病人家属方或者医院方的申请调解的申请书后应该在受理申请书的七天之内将此医疗事故的相关事项转移到上一级的卫生部门进行处理。在卫生部门调解就赔偿金额成功,双发都签订了卫生部门的调解书后一方后悔了,根据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结果调解成功后一方后悔,那么调解书是不生效的,卫生行政部门也不会再进行二次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