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探索建立多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从目前各地已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情况来看,一些地方不仅在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上形成了几种模式,而且也开展着一些新途径的探索,积累了一些可借鉴的经验。对这些经验和途径加以总结,对于进一步推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和探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保险证质押贷款
一、几种农村养老保险筹资模式
从各地改革的实际来看,在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主要有三种形式:一种是以为代表的“政府倡导、个人自愿”模式。主要以农民个人缴费为主,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的开展中只起政策倡导和推动作用,对农民参保不补贴。一种是以为代表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扶持相结合”模式,实行财政补助和兜底。这种模式采取行政信誉支持的方式,财政补助资金允许先行“挂账”,视情况分期支付到位。另外一种就是以为代表的以政府高补贴为特征的社会保险与社会福利相结合模式。政府对于推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之前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及其以上的老年农民无条件给予补贴。正常参保人员实行个人、集体和财政分别负担50%的缴费政策,并且财政补助资金当期全部到位。这三种模式反映了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三个不同阶段,体现了经济基础与制度模式选择之间的相互关系。烟台模式体现了政府以最小责任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良好愿望,但它既难以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也难以反映制度的公平性,无疑终将淘汰。而青岛模式与苏州模式则代表了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两个不同阶段模式,青岛模式是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入初级阶段的主要模式,苏州模式则是建立经济高度发达基础上的高级阶段的主要模式。总体而言,笔者认为在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模式的选择上必须坚持“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和“个人负担、财政补贴和集体补助”相结合原则。
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途径的探索
一是可探索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来筹集农村养老保险资金。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是土地的使用权流转,即在坚持农户对土地承包权不变的前提下,将土地集中耕种,规模经营,产品则在承包者和实际使用者之间进行分配,农民依据土地的承包权得到用以保障基本生活的相应收益。通过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实现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既为农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又促进土地的规模经营,既提高土地对农民的保障作用,又提高土地的经济效率。从制度条件看,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没有改变现有农村的土地制度,符合中央“承包经营权30年不变”的政策。实行股份制后,土地的所有权仍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承包权归承包者所有,转让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1].在具体操作中,可在科学测算、加强试点的基础上,将农民的土地转让所得,拿出一个固定的份额,用于建立农民的养老保险基金,如省柯桥镇新风村的土地股份合作社。2001年该村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全村土地100%实现流转,结构调整面积达60%.合作社股份分为农户承包股、村集体所有股、现金股三种。农户承包权根据农户入股申请和土地承包权证的承包面积,并依照上年人均征农补贴水平,每一百元一股。股份制改造完成后,农户股占8. 2%,村集体占31.18%,浙江新风热电公司占60%.通过这样一种方式,村集体就有能力拿出一部分资金来建立养老保险基金,这样不仅拓宽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渠道,也可以最大限度发挥土地的经济效益。
二是可探索“粮食换保障”养老保险资金筹集模式。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粮食是农民最主要和最稳定的收入来源。但自1996年我国粮食产量大丰收以后,粮食价格低迷,农民种粮收入持续下降,各地土地抛荒现象严重,直接导致全国粮食减产,粮价上涨和粮食安全问题。在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上,如果能够采取粮食换保障形式,在粮食主产区实行农民直接用粮食代替现金缴纳来筹集养老保险费,同时进一步改变现行的粮食补贴政策,将原来对粮食流通环节提供的补贴转移给参加“粮食换保障”的农民支付保险费。这样一种形式不仅可以刺激农民种粮的积极性,扩大农村养老保险资金来源,而且还可通过这样一种制度创新,将农民补贴方式、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粮食安全机制的重建、农村基层组织职能转换有机结合起来。政府只需将原来用于粮食储备的资金转为定额补贴资金,完全可以在不增加甚至减少财政负担的情况下,通过农民缴纳保险费(上缴粮食),就能满足国家粮食储备需要,保证国家粮食安全,以低成本建立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完成粮食流通体制的市场化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