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败诉,信访有用吗?
我不知,但可以一试,总得有人带头,法制才能更完善,社会才会更美好,不是吗?
草稿已打好,准备分别发给全国人大机关网上信访,中国检察网,最高人民法院网上申诉信访平台,供后人参考
关于中信出版集团批量公证,放任侵权大半年再提起批量诉讼的恶意行为,陆续也有五六个同命人来咨询了
老实说,你们也看到了,我自己的案子都还没能搞定,但我会战斗下去,捍卫合法权益,给大家做参考
预知后事,静待更新
上访人:姓名,性别,名族,电话,地址
被上访人: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请求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赔偿数额,事实清楚的情况下,不适用酌定赔偿
事实与理由:
上访人2022年10月初至2022年10月22日,在淘宝上曾经销售的两件商品中包含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电子书。一个销售了7单累计金额36.16元,一个销售了8单累计金额31.04元。
一审以上访人缺席庭审,不能提供原始载体以供核对为由,判决酌定赔偿2000元,两个案件4000元
二审抚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访人出席庭审并当庭要求核对淘宝后台数据证明实际所得。审判员(女)回答“不用“。审判员(男)庭后直言:“你就卖了30多元,赔的不是你的违法所得,而是对方的维权费”。
我国著作权法明文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本案中,对方没有证据证明有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就成了关键证据。上诉人提交的证据都是为了证明实际所得,针对的是赔偿数额的法律认定。二审法院不仅当庭不让核实关键证据,还在判决书偷换概念,以驳证据的关联性。
著作权法还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请求赔偿合理开支的应当提交合同、票据等相应证据,经法院审查能够确定相关支出已经实际发生,且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的,方可认定为合理开支。
本案中,对方没有提供任何合同、票据可证明合理开支。公证费和诉讼相关开支也不是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必要开支。我店每件商品详情页都写了“若认为侵权,通知本店,立刻下架”。对方在发现侵权后,非但没有通知下架,还批量公证,放任侵权大半年后再以同一公证行为分开立案起诉。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公证处出具(2023)湘长市证民字第15328号公证书,不仅对我店曾经的多件商品批量公证,还有其他不相关的店铺,属于典型的批量公证行为
该公证书2022年11月24日生效前,我店已经关闭。对方2023年6月6日提起诉讼前,我店已关大半年。对方明知已无侵权行为的情况下还提起诉讼,请求“立即停止侵权”,目的不是为了制止侵权行为,而是为了成功立案以求不当得利,待立案后又撤销该条诉讼请求
上访人请求依法认定赔偿数额,而不是罔顾法律条文,对关键证据视而不见,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仍采用酌定赔偿来判决,那还要立法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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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于“吉利解盘”,作者jilijiepan。从业资格:A2021112300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