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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酒网络买卖有法律效应,不得违约!
网购不是什么新鲜事儿,下单后等着快递小哥“送货上门”即可,可是小武(化名)在网上以起拍价拍下两瓶茅台,共2850元,却被商家告知没库存了。法院日前审结了这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低价拍到茅台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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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某公司开设了一家专营酒水的网店。小武在浏览网页过程中看到该店公开拍卖2瓶2.5升、53度“茅台日纪念”系列贵州茅台酒,直购价80998元,起拍价2850元,拍卖类型为增价拍,保证金100元,加价幅度100元。佳某公司还明示“正品保证、支持专业机构鉴定、假一赔三、顺丰包邮”。该拍品被“围观”170余次,小武决定支付保证金,参与竞拍。
令小武意外的是,竟只有自己一人参与竞拍,直接以起拍价2850元竞得2瓶茅台!小武火速付款,满心欢喜地坐等“确认收货”。
拒绝发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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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日,小武点开订单,见佳某公司还没有“动静”,便通过客服窗口催促店家尽快发货。佳某公司冷淡回复“发不了,没库存,要不补偿你点钱,要不你以4万元价格购买。”小武不甘心,提出愿意追加付款至2.85万元,但佳某公司并未同意。
小武向网络平台投诉,希望平台督促发货,但平台仅简单回复会加以规范管理便无下文。小武无奈向香洲法院起诉,要求佳某公司运输交付上述2瓶茅台酒。佳某公司并未到庭应诉。
“有条件,当履约!价低也应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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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洲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佳某公司在网络平台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将茅台酒出卖给不特定买受人,原告小武按竞价规则支付对价,符合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双方成立以最高应价为交易价款的买卖合同。原告小武已支付合同价款2850元,被告佳某公司应依约履行交付义务。
被告佳某公司在拍卖成交后声称库存不足,却又要求原告小武以4万元价格购买,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违约。被告佳某公司要求原告小武加价购买上述2瓶茅台酒,可见该买卖合同具备履行条件具有高度可能性,且拍品交易页面上明示“顺丰包邮”,故香洲法院判决支持小武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佳某公司运输交付该2瓶茅台酒。
法官:随意拒绝履行合同属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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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以明显低于商品市场价格的底价,吸引网络平台上潜在消费者参与商品竞拍,以期通过“一家商品百家求”的交易模式,为自己带来利益最大化,本无可厚非。网络竞拍作为买卖的一种特殊形式,在买家成功竞拍后,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商家同样负有向购买人交付标的物的基本义务。
因此,若商家只因成交价格远低于预期,即随意借故拒绝履行合同,显然属于违约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需为此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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