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人代位求偿权代表着什么?
第三代位求偿权代表着行使代位权的是债权人,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是诉讼中的被告,第三人是债务人。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二、代位求偿权所需材料
“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责任对方为机动车方)、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责任对方的有效身份证明、责任对方驾驶员《机动车辆驾驶证》、责任对方车辆《机动车辆行驶证》、责任对方的保险单、事故证明(报案时没有提供的)、损失确认书、车辆修理结算单据、“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责任对方为非机动车方)、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责任对方的有效身份证明、事故证明(报案时没有提供的)等。
三、代位求偿的实现应具备以下条件
(1)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于保险责任事故引起的;
(2)保险事故由第三方的责任引起;
(3)保险人必须在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才能取得代位求偿权。
在满足以上三个条件以后才能够具体的进行代位求偿,索要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四、保险双方在代位求偿中的权利义务
(1)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保险人的权利是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的义务是保险人追偿的权利应当与他的赔偿义务等价,如果追得的款项超过赔偿金额,超过部分归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第一,在保险赔偿前,被保险人需保持对过失方起诉的权利;
第二,不能放弃对第三者责任方的索赔权;
第三,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四,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责任方追偿;
第五,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五、代位求偿原则的适用范围
(1)保险人代位求偿的对象是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及组成人员的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
(2)代位求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第三人代位求偿权指保险机构在赔偿之后追回相应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代位补偿的实现需要满足起因是由保险责任事故引起的或者是由第三方责任引起的,以及是在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才能使用相应的代位补偿权,来保障自身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