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特别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代表性文物为一级文物。
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二级文物。
具有比较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三级文物。
《文物藏品定级标准》(文化部2001年第19号令)规定:文物藏品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二、三级。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一般文物。
具有特别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代表性文物为一级文物。
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二级文物。
具有比较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三级文物。
《文物藏品定级标准》(文化部2001年第19号令)规定:文物藏品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二、三级。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一般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