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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劳动权

时间:2022-04-22 15:05:08 热议 我要投稿

摘要:劳动权概念在整个劳动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国内外学者对该概念的研究已经为数不少, 众说纷纭,显得有些混乱,本文主要通过对国内外学者不同学说进行归纳、比较、分析,并对劳动权的概念做出界定:劳动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享有的与从事有报酬权劳动相关的一系列权利。

关键词:劳动权 劳动报酬权 界定

劳动权是劳动法的核心范畴,劳动法是劳动者权利保障的宪章,学习劳动法首先就要明白什么叫做劳动权。在展开劳动权的概念界定之时,不难发现,和一些争议纷呈的概念一样,学术界对劳动权的理解与解释呈现了多样、不统一,甚至分歧、冲突的面相。在互动百科上甚至都不敢给劳动权下定义。百度百科上虽给出了劳动权的定义,但是其前后确实矛盾的,百度百科在定义处注有“劳动权,即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参与社会劳动和领取相应的报酬的权利。”但在内容结构处却写有“劳动权是由一系列权利所构成的权利系统,在这个系统中,各种劳动权按照一定的分工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发挥出权利系统的合力。从逻辑结构来看,工作权是基础和前提,报酬权和福利权是核心,其他权利是保障。”根据其自身定义,劳动权仅指工作权和劳动报酬权,但是根据内容结构,劳动权含义明显变广。诚然,在不同国家、不同文化传统、不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背景下,为劳动权界定一个广泛认同的概念是困难的,因此笔者想通过对中国各学者对劳动权研究进行梳理,并结合国外学者对该方面的研究,力图对劳动权的概念做出自己的界定,以期在该领域内尽自己的绵薄之力。

一、我国学者对劳动权概念研究概览

(一)一权说

“一权说”认为,劳动权就是就业权,这样理解的劳动权范围最为狭窄,也被称为“狭义劳动权”。沈同仙认为,“劳动权是指工作权,即公民享有的使自己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实现职业劳动的权利。”李卫平认为,“劳动权又称工作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支配自身劳动力,并要求国家或社会为其提供劳动机会的权利。” 李景森认为,“公民的劳动权一词应理解为,公民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能够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和选择职业的自主权。”总之,“一权说”认为平等的就业机会和选择职业的自由权是构成劳动权不可偏废的两个方面,前者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方式的态度,后者体现了劳动者对职业选择的主观愿望及价值取向。它并不包括“因劳动而产生的结果权利”,也即劳动权仅为获得劳动机会的手段,与劳动报酬并无必然联系,甚至有可能因企业破产等原因导致劳动报酬落空,因而劳动权并不包括劳动报酬权。毋庸置疑,“一权说”把劳动权仅仅定位于就业权或工作权,其概念范畴显然会失之过窄。

(二)二权说

“二权说”认为劳动权包括就业权与获得劳动报酬权。人权研究者认为劳动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参加社会劳动并按照其所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取得相应的报酬或收入的权利。”宪法研究者也有类似观点,“劳动权就是公民享有的劳动就业权利和取得与劳动相适应的劳动报酬和其他劳动收入的权利。”“劳动权是指有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工作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二权论”相比于“一权说”,增加了劳动报酬权,而且考虑到了劳动和劳动权的关系,点出了劳动权的实质意义,即获得劳动报酬。当然,对于具有丰富内涵的劳动权而言,“二权说”还是远远不足于涵盖。

(三)多权说

“多权说”认为劳动权应包括多项权利,不过各学者在界定劳动权外延时所持的范围大小不同,笔者较为赞同此观点,故请允许鄙人依次列举该说不同学者各自的观点并加以评论。

王全兴认为,劳动权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与劳动相关联的一束权利,亦即由法律保障的劳动者能够获得劳动机会并通过劳动获得相关利益的权利。”可见,从王全兴开始就已经注意到了劳动权是一系列权利组成的,只是用“相关利益”来概括,会使得概念过于抽象、宽泛。

周长征认为,“劳动权是指那些具有人权属性的劳动者权利,包括团结权、集体协商权、集体行动权、社会保障权等。”强调了劳动权的人权属性,但是忽视了其作为社会经济权利的核心。

冯彦君认为,“劳动权是指包括与劳动紧密关联的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权利”,“从逻辑结构来看,工作权是基础和前提,报酬权和福利权是核心,其他权利是保障”。该概念开始将劳动权分为核心权和非核心权,值得肯定,但是在总概念中却用“紧密关联”一词,幅度已经不好掌握,后面再加“全部”,更容易导致劳动权范围扩大化。

李炳安认为“劳动权是指人们享有劳动的机会和适当的劳动条件,以获得生存和追求发展的权利。它是以就业权为核心的一组权利。”提出了劳动权的核心权利—--就业权,但是仅仅涉及到就业以及劳动条件,显然还是不够的。

许建宇认为,“劳动权是指劳动者个人或团体所享有的,以就业权、结社权(团结权)为核心的,因劳动而产生与劳动有密切联系的各项权利的总称,是属于社会范畴的一类权利。”区分核心权利和非核心权利,考虑到了集体和个人,但是何为劳动者却没有指明。

仔细分析上述这些学者对劳动权的定义可以发现,他们都认识到劳动权是涉及与劳动有关的各项权利的总称,有的还区分了核心权利和非核心权利,有的还揭示了劳动权的社会属性,有的考虑到了个人和集体等等,都有其进步性的一面。但是都没有考虑到实际上与劳动相关或者由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不一定属于劳动权范畴,比如因义务劳动、无偿提供服务而产生的权利就不是劳动权范畴。

二、国外对劳动权概念研究

在国外法学界,对于“劳动权”一词的具体涵义也有着不同的认识和见解。囿于笔者收集到的文献,笔者只是选择了笔者认为比较有代表性的论者的著述文献,主要有两种学说。

第一,工作权和工作中的权利。波兰学者认为,劳动权是社会经济权利的核心,甚至是基本人权的核心。与工作有关的一系列权利可以分为四类:一是与就业相关的权利。这类权利主要包括下述权利和自由 1 免受奴役; 2 免服强迫劳役; 3 择业自由; 4 获得免费就业服务的权利; 5 就业权(或严格意义上的工作权); 6 就业保护权; 7 免于失业的保障权。(2)由就业派生的权利:指由某种劳动关系所产生的权利。由就业派生的权利的实例是享受公平的工作条件的权利和获得公允报酬的权利。(3)非歧视和平等就业:该原则适用于工作权和工作中的权利的所有方面。(4)辅助性权利:包括个人行使其工作权和工作中的权利所必须享有的那些权利,包括结社自由、集体交涉权、罢工权和社会保障权等等。该学说十分具有包容力、解释力和说明力,笔者认为值得我国借鉴。

第二,作为社会基本权的劳动权。荷兰学者范德文认为,工作权是社会基本权利的首要组成部分,包括涉及工作权的社会及经济层面之诸多附带权利,例如自由选择工作之权利、国家充分就业之政策、适当的工作环境及工作条件(如妥当之薪俸、休假及退休制度等)、罢工权、个人因工作而获得之财产权之保障等。日本著名法学家我妻荣教授认为,劳动权是“生存权的基本权”,国家的义务是努力是实现劳动权,国家为违反此等义务的行为时,立法为无效,处分系违法,但是国家怠于履行这些义务,未为必要的立法或适当的措施,国民无法直接向国家请求。可见该说主要强调的是国家与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提倡国家干预,显然不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

三、本文的见解

前面列举的这些学说,林林总总,各有千秋。在此,笔者想汲取学说各自的优点,对“劳动权”概念的内涵作出较为完整和准确的阐析。笔者认为劳动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或团体享有的与从事有报酬劳动相关的一系列权利。该定义的优点在于:

(一)明确了劳动权的主体,即劳动者及其团体。劳动者是劳动法上的概念,我国《劳动法》所称劳动者,是指“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在现实中,单个劳动这往往势单力薄,难以形成和强大的资方形成利益上的博弈,从而在维护权利时处于弱势地位。故而劳动者很早就学会团结起来,组成团体实现劳动者的自我保护,维护和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者的经济地位。所以劳动团体在保障劳动权得以实现的过程中有无可比拟的作用,将其作为劳动权的主体是必要的。

(二)认识到劳动权是一系列权利。与劳动有关的一系列权利参考国内外学者可以分解成与就业有关的权利、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与劳动有关的辅助性的权利。《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揭示了劳动权的实质意义,即劳动报酬权。将从事有报酬劳动相关的一系列权利才划入劳动权,修正了以往学者尤其是提出“多权论”学者只强调与劳动相关的权利,忽视劳动权的实质意义其实是获取劳动报酬权。现实中有很多无偿的劳动,如果对于无偿的劳动产生的相关权利都纳入劳动权范畴,明显会扩劳动权范围。从某种意义上观察,劳动权是公民实现生存权的条件,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取自我及其所供养亲属生存和发展的物质条件和其他资源,也只有获取报酬的劳动才可归入劳动法调整的劳动权。

四、结语

本文的引言部分提出,现代学者对于劳动权研究虽不在少数,但是学者们对其概念的界定却众说纷纭,本文通过列举、批判以往学者对劳动权的研究,并在汲取各学说优点的此基础上提出笔者对劳动权概念的界定。囿于笔者所能触及的文献有限以及受个人精力所限,列举归纳的学者观点可能有所欠缺与不足,笔者也希望今后能够对该领域有更深入的研究,还望老师批评指正。

采用二权说。

采用多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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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其他权利,冯彦君认为是休息权、职业安全权、职业培训权、民主管理权、团结权、社会保障权等。参见冯彦君.劳动权论略[J].社会科学战线.2003,1(3):167-175.

冯彦君.劳动权论略[J].社会科学战线.2003,1 (3):167-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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