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小姐1980年出生户口就落在周家嘴路老房,后老房于2001年拆迁,李小姐作为应安置人口,和外公一起被拆迁安置在宝山区某处公有住房,其和外公是房屋的同住人。 李小姐于今年7月去物业管理单位欲将该套公屋购买下来,方才知道争议房屋已于2002年6月在外公生前被外公一人购买下来,当时她的户口还没有迁入公有住房内。 李小姐认为,公房出售单位在办理公房买卖交易手续中,因严重疏忽,未要求其外公提供公有住房租赁凭证,也未严格审核出售公房是否存在其它同住人的事实,凭外公出示的户口本就将争议房屋产权登记在外公一人名下,李小姐起诉法院要求撤销公有住房出售合同。
分析:
根据公有住房出售规定,购买公有住房应当征得所有同住人的同意。然后,由具有购房资格的人持同住人协商一致的 《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与公房出售单位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合同,获得售后公房产权。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及证据来分析,李小姐作为系争房屋同住人,对房屋享有权益,外公在购买房屋时本应将购买情况、产权归属情况告知李小姐并征得其同意。 本案中,外公利用李小姐户口尚未迁入系争公房的间隙,故意隐瞒李小姐是房屋同住人的事实,侵犯了李小姐对该房屋的合法权益。 同时公房出售单位在办理公房买卖交易手续中,未要求其外公提供公有住房租赁凭证,存在过错,其外公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签订的 《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应为无效。 根据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故系争房屋应恢复为原有公房状态。
本文由本站房产专业律师常敬泉提供,原载于《新闻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