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试图清理美国在合同领域冲突法发展的脉络,即从传统的合同冲突法规则到最新的计算机信息交易中的法律适用规则,重点介绍和分析了《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UCITA)》中的有关规定,并通过一个案例对这些规定在实际运用中可能产生的后果作了实证的分析。
关键词:美国合同冲突法 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 法律适用问题
时至今日,没有人会否认基于国际互联网技术的电子商务已经引起了人类社会一场方兴未艾的经济革命。但对于关心电子商务的人们来说,大约需要澄清的是,对电子商务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个层面来认识。狭义的电子商务是利用计算机网络提供的通信手段在网上进行的交易,或简称为电子交易;而广义的电子商务是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全面商业活动,除电子交易外,还包括市场调查分析、财务核算、生产计划安排、客户联系和物资调配等。1据美国白宫《全球电子商务纲要》估计,到世纪之交,网上贸易总额将达百万亿美元。2这里所指的网上贸易,应是针对狭义的电子商务,即电子交易而言。也正是在这一领域,需要对传统法律制度加以改革,以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扫清法律上的障碍,使其所特有的开放、便捷、数字化、不受时空限制等优点能够充分发挥。迄今为止,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的主要努力,即在于从技术的角度,采用功能等价的方法,赋予以电子方式达成的合同及电子签章与书面合同和传统签章方式相同的法律效力,并就电子合同的订立和效力确立规则,从而为电子交易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3
但电子交易不仅仅是指通过网络订立合同,它也涉及到直接通过网络交付电子产品和提供信息服务,如在线访问许可、数据处理、软件开发等。此外还存在既不通过网络订立合同,也不通过网络履行合同,但同样涉及电子产品的交易,如载有计算机程序的光盘的买卖。诸如此类的交易都是以计算机信息为标的,可统称为计算机信息交易。以计算机信息为标的的交易对传统合同法的实体规则产生了极大的冲击,因为传统合同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有形货物的交易,而计算机信息交易与有形货物的销售在行为预期、行业习惯、实体政策和商业背景方面都有很大的不同,无法用相同的规则加以调整。
就本文所关注的合同领域法律适用问题而言,计算机信息交易也对传统合同法律关系的冲突法规则提出了新的挑战。网络的无国界性导致了涉及国际因素(或跨法域因素)的计算机信息交易经常、大量地发生,从而不可避免地在这个领域引起诸多法律冲突问题。应该说传统合同法律关系的冲突法规则已经比较完善。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凭借其灵活性应能在该领域继续起主要的指导作用,但网络所特有的开放性和虚拟性又对这些原则实际运用的方式提出了一些疑问。如对于意思自治原则来说,在网络上大量存在服务供应商单方制定的访问合同(access contract)4,以及在套装软件销售中普遍采用软件开发商单方制定的拆封授权合同(shrink-wrap contract)5的情况下,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恐怕需要对消费者实际上只能被动接受的合同条款,包括法律适用条款加以一定的限制。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结合合同的缔结地、履行地、双方的住所地和营业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因素来判定,而在虚拟网络空间中这些因素应如何确定也是一个问题。另一方面,为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又必须确保计算机信息交易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尽可能透明、确定和可预见。6所以,在计算机信息交易领域,无疑要对传统的合同法律适用规则加以调整或做出新的诠释,才能为交易参加者提供更为明确、合理的指导。
美国在这方面的研究和立法较其它国家要先行一步。美国全国统一州法委员会(NCCUSL)于1999年7月通过了一部《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UCITA》供各州在立法时参考。7该法与NCCUSL制定的《统一电子交易法》相配套,主要解决计算机信息交易中产生的各种实体法律问题,如合同的订立、合同解释、保证义务、合同的履行、违约及其救济等,被称为一部“信息经济时代的商事合同法典”8。值得注意的是该法第109条集中对计算机信息交易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规定。这些规定对美国传统的合同法冲突规则既有承袭,又有较大的发展。本文拟结合美国传统的合同法冲突规则对UCITA第109条的有关规定作一简要介绍,并通过有关案例对这些规定加以评析。
一、美国传统合同法冲突规则
美国的冲突法规则大部分是以判例法的形式存在,而成文法比较少9。即使有成文法的规定,也常常通过法院判例加以解释和修正。美国法学会在对大量涉及冲突法的判例加以归纳和整理的基础上,于1932年和1971年先后通过了两部《冲突法重述》。这两部重述分别反映了不同时期美国各联邦和州法院在处理法律冲突问题上的指导思想和具体作法。第一部重述受既得权说的影响,对合同法冲突规则主要规定(一)关于契约效力之争执,决定于缔约地之实体法,该地亦即在法庭地之要约与承诺规则下,发生使契约有拘束力之最后必要行为地,但以该行为发生地之实体法承认该契约之拘束力为限(第332条);(二)关于契约履行之争执决定于履行地之实体法(第358条)。10
由于既得权说本身固有的缺陷11,以及单一连结点的冲突规则容易导致武断和不合理的结果,在六七十年代的国际私法革命后,美国在政府利益分析说和最重要关系说(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 approach)的基础上重塑了其冲突法规则体系。这集中反映在第二部《冲突法重述》中。在合同领域,第二部重述的主要规定是:
第187条:(1)如特定争议是双方当事人本可以在协议中设定针对该争议的明示条款予以解决的,则双方所选择用以确定其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应予适用。(2)即使特定争议是双方当事人本无权以协议中针对该争议的明示条款予以解决的,双方所选择用以确定其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仍应予以适用,除非:
(a)被选择的法域与双方当事人或交易本身无实质联系且双方的选择别无其它合理的根据,或
(b)如适用被选择法域的法律,将违反另一法域的基本政策,该另一法域指在该特定争议问题上与被选择法域相比有显著更大利害关系,且依第188条规定在双方未有效选择法律时本应适用其法律的法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