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已送达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对“复审决定书”的诸多质疑(节选)
民间小人物 复审决定书指出:“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违背能量守恒定律,而能量守恒定律是自然界普遍适用的自然规律,违背自然规律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规定的技术方案,不能授予专利权;其次,虽然大自然的风能是可再生能源,但密封圆筒管道内的风能不属于可再生能源。最后,审查指南明确指出永动机不能授予专利权。因此,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违背自然规律的发明不授予专利权这无可非议,因为违背自然规律的发明必然对人类造成危害。但是专利法没有描述违背能量守恒定律的发明就一定违背自然规律,专利法也没有指出永动机因为违背能量守恒定律就违背自然规律。 违背能量守恒定律就违背自然规律这是很荒谬的推论。请问复审委员会,你们是如何证明违背能量守恒定律的发明就一定违背自然规律的呢?你们又是如何证明《密封圆筒管道风力发电》的技术方案是违背自然规律的呢?没有证明就信口开河合适吗?永磁体的微观能量在不断的转换为宏观能量的过程中它的微观能量并没有发生变化。永磁体的微观能量转换为宏观能量的过程是典型的能量不守恒现象。请问复审委员会,你们能解释永磁体的微观能量转换为宏观能量的过程是守恒的吗?你们能说永磁体的能量转化过程因为违背能量守恒定律就违背自然规律吗? 《低落差水轮机》构造和工作原理就证明了永动机是可以设计成功的,而且也是可以制造的并且具有实用性的。请问复审委员会,你们能在尊重《低落差水轮机》原技术方案的基础上论证该技术方案不是永动机吗?你们能证明它不具备实用性吗? 《低落差水轮机》就是一部成功的水轮永动机设计方案,它完全违背能量守恒定律,但事实证明,它绝不违背自然规律。所以,自然界中的能量转化过程存在不守恒现象这是正常地不容置疑的。科学是严谨的,不能把普遍自然现象看作全面概括,当然,也不能对特殊自然现象视而不见、置之不理,甚至为了维护能量守恒定律的权威性就违心的对违背能量守恒定律的自然现象加以否定。能量守恒定律是伟大的,但它代表不了能量不守恒的转换方式。《复审决定书》在本段又提出大自然的风是可再生能源,管道内的风能不属可再生能源。这真的让人费解。难道同是空气流动产生的风其物理性质还有区别吗? 请问复审委员会,你们是通过什么试验得出这样结论的呢?可再生能源是违背能量守恒定律但不违背自然规律的这是不可争辩的事实。因此,认为违背能量守恒定律就违背自然规律的逻辑思维是荒谬的。《低落差水轮机》已于2009年9月30日公告授予专利权,专利号:zl. 2008 2 0125891.3。《低落差水轮机》就是一部低落差水轮永动机。《低落差水轮永动机》被授予专利权是因为它的技术方案不违背自然规律,不违背专利法,是因为低落差水轮永动机是可以制造的,具有创造性,具有实用性的,是完全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规定的。 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就是根据《低落差水轮机》的工作原理设计的,《低落差水轮机》的能量来源于水流能量的再生。《密封圆筒管道风力发电》的能量来源于管道内的气体流动产生的风能能量的再生,只是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中风机产生的气流能量所以能够再生依靠的是**的特殊物理条件,只有**的特殊环境,才能造就管道内人造气流能量的再生。原置审查部门在一百三十多字的驳回理由中出现如此自相矛盾和没有法律依据的驳回理由真是荒谬到了极点。这样的驳回理由复审委员会也会“坚持原驳回决定”,作出“(第37414号)复审决定书”真的让人费解。 本技术方案是依据**的原理和风能的可再生性质参照火力发电汽轮机的构造设计的。它必将替代火力发电对人类彻底解决能源问题做出巨大贡献。判断永动机的技术方案是否成功应该依据永动机设计方案的技术特点,给予科学的反复论证,最后给予一个无懈可击的论证结果。这才是审查员应该尽到的责任。
本发明应该按开拓性发明进行审查,因为它的技术方案,在技术史上未曾有过先例,它是不需要输入能量而能输出大量能量的解决人类所需能源的永动机。它为人类科学技术发展必将开创新的纪元。它同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更具备实用性。
请问复审委员会,你们在审查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时为什么不能把它视作开拓性发明呢?为什么不能对本发明申请和对待其它发明申请一样多给点阳光呢?
复审委员会以极不负责任,敷衍了事的态度对本发明作出驳回决定。为了维护原前置审查部门的权威性,在驳回决定的理由中对发明内容不是客观的,用科学的方法去全面分析,去论证,而是对其构造和工作原理进行断章取意的方法加以否定。复审委员会依据的不是科学的能量转换计算方法,而只是用能量守恒定律一语否定 。既使对技术方案中的内容貌似做出一些评议,也是脱离实践没有科学依据的主观臆断。
如:复审决定书指出:本申请在管道中安装风机和气轮机进行发电,实质上是消耗电能使风机工作,再将风机的机械能转化为风能,继而将风能转化为气轮机的机械能,最终产生电能。根据能量守恒定律,因为中间过程中存在能量消耗,最终产生的电能,不会多于使风机消耗的电能。
能量守恒定律是无数科学家经过千万次计算证明了能量在转化过程中守恒的高度概括。它是代表自然界能量转化过程中能量守恒的普遍现象。 能量守恒定律代表不了能量转化过程能量不守恒的特殊现象。比如:永磁体、可再生能源、潮汐能等等。但是,能量守恒定律可以检验能量不守恒现象的存在,也就是通过计算对能量转换过程中能量变化的多少加以验证。 请问复审委员会,你们是如何用能量守恒定律对本发明进行论证的?中间过程每台气轮机消耗多少能量,产生多少电能你们论证过吗?你们能够拿出论证的数据吗? 你们没有。因为你们没有通过计算来验证本发明总体能量转化过程中能量的变化。所以,你们对本发明就没有得出真正意义上的审查结果。科学是严谨的,不是凭空想象的,更不是不通过验证就可以得出结论的。对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不能作出中间过程每台气轮机能量转化数据得出的结论是没有说服力的。 所谓“根据能量守恒定律,因为中间过程中存在能量消耗,最终产生的电能,不会多于使风机消耗的电能。”。
中间过程存在能量消耗,消耗多少,你们计算过吗?
最终产生的电能,不会多于风机消耗的电能。
请问复审委员会,最终产生的电能是多少,你们求证过吗?没有求证你们的结论又是如何得出来的呢?这样一句没有科学根据的臆断对复审委员会来说是有失水准的。复审决定书指出:“复审请求人称本申请技术法案能够不需要能量输入,却能源源不断大量输出能量,对此,合议组认为,这样明显违背了能量守恒定律。” 是啊,本发明的真正意义就是违背能量守恒定律,只有违背能量守恒定律的设计方案,才能不需要输入能量却能源源不断的输出大量能量。如果本发明遵守能量守恒定律也就不具备创造性和实用性了,也就失去了本发明的实际意义。正因为本发明违背能量守恒定律才属于《专利审查指南》中提出的“开拓性发明”范畴。一项具有开拓性发明的技术方案对人类进步具有多大的影响作为复审委员会应该是知道的。复审决定书指出:“虽然大自然的风能是可再生能源,但道内的风不是自然界本身存在的,是靠风机消耗电能获得的,风机要消耗电能,还要克服自身的摩擦力,系统中还要克服管道对风(空气)的摩擦阻力,要克服气轮机的摩擦力,最终产生的电能必然要小于系统输入的用于风机运转的电能。风机背后的负压造成的将空气引入管道,也是风机消耗电能的结果,当风机停止供电后,风机和气轮机都将会停止工作。”这段论述真的有些语无伦次,不太好理解。申请人在以前的历次答辩中说明,支撑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就是依据**的构造与工作原理。在**内所有摩擦阻力所造成的能量损耗是具有局限性的,是不会影响每台气轮机的能量输出的,这是勿容置疑的,**的原理已经很好的解释了这个问题。 请问复审委员会,你们对**真的不了解吗?你们提出的由于阻力的原因本发明最终产生的电能必然要小于系统输入的用于风机运转的电能。你们是如何论证出来这一结论的呢?你们能把论证的过程,计算结果拿出来吗?
复审决定书指出的风机背后的负压造成的将空气引入管道,也是风机消耗电能的结果,当风机停止供电后,风机和气轮机都将会停止工作。
这句话很让人奇怪,管道内的气流是由风机产生的,难道风机后面产生的负压还需要风机特殊的额外消耗电能吗?再说“当风机停止供电后,风机和气轮机都将会停止工作”。这似乎是一句废话,风机为什么要停止供电呢?风机停止供电当然就停止了气流的产生,没有了气流气轮机当然也就停止了工作这还用说吗,本技术方案也没有说在风机停止运转的情况下气轮机照样发电啊。
审查员能给解释一下这句话的意义吗?复审决定书指出:“以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提到的水泵把水从下水池输送到上水池进行发电的情况为例进行说明,系统中消耗电能使水泵运转,水泵把下水池的水送到一定的高度使水具有势能,进而水的下落推动水轮机发电。在此过程中,水泵运转消耗电能,系统中要克服水泵和水轮机内部的摩擦阻力,因此最终得到的电能一定少于水泵消耗的电能,并且得到电能的多少与水轮机的数量无关,只与最初水泵消耗电能的多少有关。水泵消耗的电能越多,水具有的势能总量越多,相应地产生的电能越多。” 复审决定书又一次提到本人已获专利《低落差水轮机》的构造与工作原理,并用了不小的篇幅解析《低落差水轮机》。但复审委员会不知是水平问题还是故意用篡改原作以达到否定之目的。水轮永动机的构造很明确:水池、水渠、水、水泵、任意多台水轮发电机组、用电器及其它电力设备统属一台水轮永动机,它们是不可分的整体。审查员为什么硬要说“得到电能的多少与水轮机的台数无关”呢?一台水轮发电机组所发出的电能肯定满足不了水泵的用电,只有任意多台水轮机所发出的电能才能满足水泵和总用电设备的用电,怎能说与台数无关呢。 请问复审委员会,你们任意篡改、否定、诋毁已授专利权的《低落差水轮机》目地何在?能解释一下吗?复审委员会否定不了《低落差水轮机》的技术方案中输出能量与水轮机台数有关,那么也必然否定不了《密封圆筒管道风力发电》的技术方案。因为该技术方案管道中的气轮机的台数多少与输出电能的多少有至关重要的关系,气轮机台数越多,输出的电能越多。 复审决定书指出:复审请求人在2011年8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第7页通过计算来验证本申请装置的实用性,对此,合议组认为,风机的功率800千瓦非风机能够做工的有用功率,风机运转过程中会发热,其实际做功的有用功率小于800千瓦,系统要克服管道对风(空气)的摩擦阻力,因此,管道内的气体流速也要小于42米/秒,气轮机运转还要克服气轮机的摩擦阻力,因此根据能量守恒定律,发电量不会超出原始风机消耗的电能800千瓦。 复审委员会对这段的描述太有失水准。标明功率800千瓦的风机能输出多少流量和多大流速的气流是在风机有效功率之内完成的,在这里风机所耗总能量与风机产生风的总能量加风机自身所耗非有用功能量之和守恒。 请问复审委员会,你们是如何证明**内的气体流速也要小于42米/秒的呢?**内的气流流速的变化是随管道横截面积的大小发生变化的,面积越大流速越小,流速与**内存在的各方面阻力无关。所以,根据能量守恒定律,发电量不会超出原始风机消耗的电能800千瓦的结论是复审委员会没有根据的臆断。 本申请人学识有限,但本人还是通过计算对气轮机产生电能的多少拿出数据来证明本发明是可以源源不断的输出电能量的。如果本人的计算中存在错误。那么,敬请复审委员会你们能给出一个正确的计算方法,拿出一个正确的计算结果来证明你们的结论是正确的岂不更好。对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中每台气轮机分别求证它们产生能量的多少只能通过计算的方法,没有计算结果的论证是没有科学依据的信口开河,是没有说服力的。对于这一点复审委员会应该是心知肚明的。复审决定书指出:“因此,本申请所提出的“实现不消耗任何能源的情况下建设大型发电厂”的技术方案违背自然规律,不能在产业上应用并产生积极效果,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可尊敬的复审委员会,你们并没有拿出像样的科学的论证结果,又如何得出本技术方案违背自然规律的呢?你们又是根据什么理由断言肯定本发明不能在产业上应用并不能产生积极效果呢?你们做出的审查结果不是依据本发明技术方案的构造与工作原理做出的,而是采用断章取意的手法就断言本发明违背自然规律真的很荒谬。在荒谬的结论下做出荒谬的决定,作为国家科技界最高权力部门的你们应该如何理解你们自己的行为呢?你们是否应该本着对国家对人民负责的态度来审查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呢?。复审决定书提出:三、决定: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6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在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这是一个很不负责任的决定。2010年6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本身就是一个不负责任的决定。复审委员会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权利审查机构,本应该对这个决定有一个正确的判断,但遗憾的是复审委员会却作出一个更不负责任的决定,把一部具有开拓性发明的技术方案看作垃圾。对申请人的劳动成果既不尊重,对国家利益全然不顾,以极不负责任的态度,全凭个人意念进行审查,如此审查方式令人吃惊,也让人倍感困惑和愤怒。 对薄公堂虽然很尴尬但也没什么不好,真理是越辩越明的,而且也可以让我见识见识仰慕已久的国家最高科技界的权威和精英们。 原告人:周东辉
2012年4 月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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