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9月5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敲定此前5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内容主要包含纳入范围、准入管理、支付政策等关键事项。(文末附全文)
与药品不同的是,长期以来,医用耗材医保准入工作主要由地方医保部门承担,国家层面并没有统一的准入目录,但受限于各地规则程序不同,导致耗材企业医保准入工作难度数倍放大,常常掣肘商业化进程。
鼓励带量采购中选耗材优先纳入目录、为独家品种谈判准入留出空间、DRG/DIP联动改革…
这份全新的标准,将重新定义国内耗材市场的生产、准入、营销等所有环节,继药品之后,医用耗材正式走向“全国一盘棋”的医保目录准入时代!
01
基础管理:耗材类别将缩减?
制定耗材医保目录的基础,是为数量巨大、种类庞杂的耗材产品制定全国统一的“医保通用名”。
《通知》要求,要扎实推进国家医保医用耗材代码应用,实现医用耗材带码采购、带码使用、带码结算、带码监管,确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全国统一。
统一名称之后,相当于消除了信息差,将改变耗材产品原本庞杂、混乱的局面,进而影响招采、支付等各个环节。
对于以往无法归类的同类产品,统一编码之后可以横向对比,其中费用较高的一者,难免会被“重点监控”。
而对于无法赋码的产品,或将禁止进院,直接退出市场。
制定“医保通用名”的目的,官方的解读为:在规范分类的基础上,适当减少耗材管理类别,同时引导耗材价格与其临床价值相匹配,提升医保支付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同时《通知》也明确,对功能和用途相同、材质和特征相似、临床可相互替代、医保管理趋同的医用耗材,可制定统一的支付标准。
02
“技耗分离”靴子落地
《通知》提出,要适应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技术劳务与物耗分开”的原则,加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与医用耗材支付管理联动。
“技耗分离”是近年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重点方向之一,以医疗机构一项体外诊断项目为例:
价格构成中“耗”的部分即耗材、试剂等消耗品,必须由专业人员在特定环境中使用;“技”则包括技术服务费、人员工资、房屋水电、设备投入和折旧等所有涉及到实验室的成本。
技耗之间难以划清清晰界限,IVD技耗分离改革是最难的领域。但借着IVD耗材集采的东风,各地方陆续推进试点工作。
1月27日,河南医保局联合人社局、卫健委发布《2022年新增和修订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为39个检验项目医疗服务定价,被认为打响了IVD技耗分离的第一枪。
7月5日,江西医保局发布文件,关于部分肝功生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专项调整的公示,正式实施技耗分离政策。
8月21日,内蒙古医保局发布关于落实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同时明确技耗分离收费,不分项目,不分医疗机构等级,只按检测项次,统一收费3.5元/项次。要求2023年9月27日起执行。
技耗分离收费改革,是对医疗服务收费构成和模式的彻底颠覆,或将直接改变检验检测项目在医疗机构中的地位,重构行业的底层逻辑。
03
准入管理:天价耗材及非治疗康复器械,不得纳入!
加强医保准入管理,《通知》第一条就提出了“保基本”的功能定位: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将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医用耗材按程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对于“绝缘”医保支付的耗材品种,《通知》提出——原则上临床价值不高、价格或费用远超基金和患者承受能力的医用耗材,以及非治疗性康复器具等不得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目录制定,重在有进有出、动态灵活。《通知》提出:一方面,及时增补必要的新技术产品;另一方面,也要清退冗余产品——退出临床可被更好替代、经济性评价不佳、被有关部门列入负面清单以及其他不符合医保要求的产品。
04
为创新器械开通“医保加速通道”
在规范医保目录确定程序一项中,《通知》明确,鼓励优先将符合现行支付政策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耗材纳入目录,同时完善支付标准与集中采购价格协同机制;探索对独家或高值产品通过谈判等方式准入。
针对这一点,地方试点工作已经提上日程。7月10日,上海发布《上海市医用耗材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工作规范(试行)》,就提出独家高值耗材可通过谈判纳入医保。
在医用耗材领域,独家或高值产品多指创新器械,如今,参照创新药医保谈判,创新器械或也将迎来一条进入医保的“加速通道”,极大提速商业化进程。
同时,改革时间线已经明确:
“十四五”期间(2021-2025年),各省应完成制定全省统一的医用耗材医保目录并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
2026年起,国家将逐步制定全国统一的医用耗材医保目录。
05
支付政策:协同DRG/DIP改革,破冰商业化后顾之忧
协同推进支付方式改革是重要一环,特别是对于单价较高的高值医用耗材而言,医生难以在DRG总额限制的情况下使用。
《通知》提出,建立与DRG、DIP支付方式改革等政策的协同推进机制,形成正向叠加效应。统筹考虑医用耗材的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及支付政策等,及时完善总额预算、病种/病组付费标准等。
对于创新器械的合理使用和推广,调整DRG总额预算是一个方式,另外一个方式就是“除外支付”。
去年7月,北京率先下发《关于印发CHS-DRG付费新药新技术除外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试行)》,明确创新药、创新医疗器械、创新医疗服务项目可以不按DRG方式支付,单独据实支付。
此外对于新技术进行补偿支付的案例还包括佛山、徐州针对极高费用病例以及特需服务项目实施豁免支付;三明市针对部分医用耗材实行除外清单制度;浙江省针对达芬奇手术实行打折补偿制度等。
2022年8月,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013号建议的答复中也提到,在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确定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CHS-DRG)、按病种分值付费(DIP)支付标准等环节,对创新医用耗材等按相关规定和程序予以支持。
附《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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