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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县战国秦汉墓若干文物与墓葬断代问题

朔县战国秦汉墓若干文物与墓葬断代问题

《文物》1994年05期

黄盛璋

《文物》1987年第6期《山西朔县秦汉墓发掘简报》中,不少器物有铭刻文字,如印章、铜器、漆器,以及货币等,还有一些陶文。这些铭刻对于墓葬的断代、墓主身分、国别的考证,都具有重要价值。《简报》将墓葬时代定为从秦到东汉末,并根据墓葬形制和随葬品特点,分为六期。墓葬断代有些就是以铭刻文物作为关键证据或取决依凭的。但《简报》对有些铭刻有误释、误解,断代有误,特提出管见,以供研究者参考。

第一期7座墓葬,《简报》定为“秦至西汉初期墓葬”,决定性的断代根据,是QM102出土的"郾负"铜印章和6M476∶1“亭司市”陶壶。《简报》说,据李家浩同志函告,印文第二字与江陵望山一号楚墓竹简中的“货月”,天星观一号楚墓竹简中的“货月”的月名第一字为同字异体,曾宪通据秦简《秦楚月名对照表》,考证望山楚墓的“夤月”即《对照表》中之“八月楚员月”,第四字即隶书之鬟字。因而断定郾贷印为秦人私印无疑,在陶壶上发现的戳印陶文亦为秦篆。“据此推断,这期墓葬的年代为秦至西汉初期”。

案此印出QM102,当为此墓墓主私印,但我认为印文不是秦文字。至于陶壶颈下戳印三字,亦不是秦篆,《简报》释为“亭司市”,也属误释。出土陶壶、釜、罐的形制,纹饰等亦见于战国晚期,不能断定其绝对年代为秦。

印文第一字“郾”即燕国之“燕”,但西周燕国早期皆作厦(偃侯旨鼎、盾、复尊等),邑旁为后加。春秋末期侯马晋国盟书、战国燕国兵器、中山王错鼎皆加邑旁,仅个别不加,如齐陈璋壶“入匹之获”,用作“宴乐”者皆不加。秦始皇统一文字,“罢其不与秦文合者”,即以秦文为基础,作为国名之“郾”自此即废”,而为秦文字“燕”字所代替,秦汉篆隶皆作“燕”,如《说文》,《汉印文字征》及《补》卷十一,所收燕姓名诸印,马王堆汉初墓所出帛书《老子》、《战国纵横家书》、《春秋事语》、《天文杂占》,临沂汉初墓竹简《孙子》和《武威汉简》等,皆作“燕”,而“偃”、“郾”皆废”。据此可以断定,此印不是秦印,印主时代在秦统一前,印主国别亦不属战国之秦。至于第二字曾宪通考订为秦简之“员”,亦即秦汉篆隶之“焚”,但此字与秦简及秦汉篆隶书之“焚”字结构完全不同,与楚简月名之字亦不同作,可以肯定它不是秦文字,也不是楚文字。

至于陶壶上戳印,由于《简报》所附拓片缩印过小,未见原器,但第一字不是秦篆书“亭”字,字体亦不属秦,秦无此篆文结构,则可以断定。第三字模糊,已无笔划可辨。释为“市”字,没有证据。至于第二字与第一字相连,拓本结构难辨,是否为“司”,也待检验原器。鉴于以上原因,《简报》定第一期最早慕葬国别,年代为秦,则失去基础,因而需要重新讨论。

凡郾姓私印皆属战国,《古玺汇编》收有20方(1959~1978),尚不完全。多半皆为方形小朱文(17方),少数为圆形小朱文(二方),个别为方形白文印(1方)。郾姓应为燕国之后,但战国时燕国又与赵、中山犬牙相错,战国疆域变化不定,人民迁徙无常,故不能单凭姓氏定国。燕、晋、中山铭刻又皆作“郾”,上述战国郾姓名私印,多数字体同于三晋,其中“郾佗”(1966)“佗”字人旁作“刁”,乃三晋特有写法,少数同于中山及燕国铭刻。QM102所出郾姓私印,墓主虽为燕国之后,但葬地在赵雁门郡境内,此时中山已灭于赵,而此处葬地去燕已远,加之稍后墓葬出土三晋印章与布币,可以肯定墓主为三晋赵人,此印当为赵国私人印章。

6M476出土陶壶戳印,尚有待确认,但它和第二期墓葬所出“马邑市”、“市”等陶戳文字完全不同,应为马邑创建以前此地所造。马邑之名始见汉初,据晋《太康地记》∶“秦时建此城,辄崩不成,有马周旋驰走。父老异之,因依以筑城,遂名为马邑,汉初高帝封韩王信于此,以为国都。”晋以前,记载皆无秦筑马邑之说,依马驰一周而筑马邑,全不可信。筑马邑城以前,其地已早有聚落民居。案赵武灵王破林胡、楼烦,设雁门、云中二郡。墓葬所在地按其地望既属雁门郡,则至少赵时必有聚落存在。秦始皇十九年(前222年)尽取赵地,取雁门郡约在十三年取云中郡时®。而马邑城之筑至早亦必在十三年以后。以前,尚无马邑之名。陶壶上戳记既表其造地,应为筑马邑以前本地之名,下限在秦始皇十三年。这时秦尚未取雁门郡,这里应仍为赵地。从而可以断定∶第一期墓葬最早应是战国晚期,国别为赵。第二期《简报》定为“西汉前期墓葬”,共251座,按墓葬形制与随葬品特征,分为前后两段。前段共59座,墓葬形制“属1、Ⅰ型墓,特点同秦至汉初墓葬。”这就是说,墓葬形制与第一期没有分别,《简报》所以分为第二期,主要是依据随葬器物特别是铭刻文字,其中6M124、6M148两墓出土陶壶颈下部有“马邑市”戳记,6M100出土榆荚半两钱,6M17出土四铢半两钱,可以作为西汉早期的确证。但是这59座墓中也有出土明显属于战国时代遗物的,不尽属于奏汉,最确定无疑的就是6M691出土战国布币10枚。其中6M491∶11,《简报》释为“虐米”布,“米”字属于误释,第二字好像从“虎”,容易误认为“厩”字,而实为“半”字,作者收集有“虐半”布的拓片,未见著录,今附于后,两相比较,可以确定是“半”字。“虐半”布过去诸钱谱亦有著录,但“半”字多存上半或不清,因而都误认与“虐厩”为同字。至于“虐厩”布著录较多,旧皆误释为“豕聿”(《东亚钱志》,《古钱大辞典》所收诸说)。吴荣曾同志第一次指正为“庸魇”,文中收拓本二@,但第二件实为“庸半”,“半”字仅存上半,因而也认为即“虐厩”,今据我旧藏拓本,可以改正旧来之误(图一)。幡绰《汉书·地理志》之庸厩,属太原郡,汉以前不见记载,隋改为五台县,故城在县北,吴文据地望以为战国属赵,但无证据。传世有卅年与卅五年厩令两鼎,旧多误读为“安令鼎”。“厥”字明显从“虎”,上为卢头,下为虎尾形,不是从“女”,释“安”是错误的。据鼎铭格式、官称、量制(用密)、用字(“客”字用“胸”),厩恋无疑属魏,腐厩究竟属魏属赵,既无记载可征,唯一就是此“半”字写法。此字见于“晋阳”布、“彤”(代)布、“俞(榆次)即”布、“蔺”布,皆为赵布,其下从“斗”写法又见于赵翰器与赵十一年库鼎,可以肯定为赵国特有写法③。“虞厩”为赵币,决定性的证据就是这个“半”字。其次秦太原郡得自赵,而庸厥属太原郡,至少秦取太原郡时属赵。凡“虐半”布皆耸两肩,略似燕“安阳”、“恭昌”、“襄平”诸布,但足尖而肩斜陡,此亦为赵布特点。此墓同出“安阳”(即《汉书·地理志》五原郡之西安阳)布,亦属赵布,至于其余之“蒲子”、“梁邑”、“安阳”,则为魏国所铸,赵国南与西皆与魏接壤,所以魏布币亦流行赵地,这些布币仅流行于战国,秦始皇统一币制,当然不再使用,6M491墓主应为战国赵人。如据随葬器物特征,至少6M491应属于第一期。此外,QM41、8M89两墓,从可断代的文物看,定为战国,比西汉更有依据。

QM41随葬的四山字纹铜镜,为战国最流行的镜类,且以早、中期最为常见,晚期仍有发现,但不会晚至秦汉(见孔祥星、刘一曼《中国古代铜镜》)。QM41出土之四山纹镜是属于上书介绍的第四种类型,即“山字底边与纽座的四角相对”的四山镜。并称为“特殊的四山镜”,正是由于它的类型特殊,才有利于时代、产地等的比较研究。过去河北易县湖塘村曾出土一些镜范,以四山纹为主。燕下都也发现一件,形制与这一件类似。此种特殊的四山镜,在湖南地区也有发现,孔、刘两君"细审其纹饰仍有不同。"@QM41出土四山镜同于易县一镜范,内外四花瓣正是各各相对,皆居中部,可以证明为燕下都所造。至于绝对年代,《长沙楚墓》中说,山字镜皆在战国晚期墓发现,因作为晚期墓主要特征之一,至于此种“特殊的四山镜”,长沙楚墓仅月亮山第25号、46号墓各出一件,这二镜与易县镜范及QM41所出,差异仅在没有内外四花瓣(25号墓)或虽有但并不两两相对上,表明至少其时代应该相同。过去曾有人主张山字镜“铸于燕而用于豫楚”,《中国古代铜镜》根据上述分析的差异,认为“湖南地区所出四山镜不是易县所出,而应是本地区所造”,现经QM41出土铜镜证明,燕下都所造四山镜至少行于赵境。我并考定巴泽雷克墓、阿尔泰山西麓与朝鲜乐浪墓所出几件四山镜,也当为燕造。由燕、赵传去。中国铜镜考古确证起于北方,向南传播,一千多年后才出现楚镜。山纹镜特别是四山镜,只能起源于一地。有人提出,燕四山镜自楚北传,实本末颠倒,置因为果。QM41所出四山镜为燕镜提供了证据。

8M89所出铜剑虽无铭刻与纹饰,但据已出土的大量有铭刻的同一类型的剑式形制与用法特点,可以断定其国别、年代。它的最特异之处在于剑柄为三棱柱形,无剑首、格,可套接长柄,故应正名为铍(图二),它是赵国常见的兵器,传世与出土赵国有铭刻的剑可以确定为铍的,有相邦建信君(四年、八年,见《小校》二102、103、104,《三代》二十46,2~3),春平侯(元年、三年,见《小校》二102、103,四年,《考》1973,6,八年,十七年等)“守相杜波”,“王立事”(《录遗》599,《周金》6.91)等。燕、秦、楚也有铍,但形制各有特点,区别主要在茎部,赵铍自身至茎成凹弧线缓延而下。近年秦俑坑出土十多件,皆有格,铍身无中脊而铸成狭长中面,茎则从铍身中面延长而下,宽狭同中面,下端渐变狭,茎后有带铜鳟之长木秘遗迹。以燕王名督造之铍则无剑格,但茎亦自铍身中面延长而下,同于秦铍(《小校》二,96燕王喜三铍。《考古与文物》1983年第2期,燕王职铍),长沙紫标铺80号楚墓亦出一铍,套接积竹秘尚存,铍身很宽,形制如矛"。此墓所出之铍,属于赵式,时代为战国晚期,至少在秦取雁门郡前。不得属秦。其形制亦和秦不同。

第二期后段共192座,其中9M1、6M41各出铜印一方,《简报》分别释为“贵海”、“王命”(图三)。

按“贵海”乃“周渝”之误释,第一字上从周省,下从贝,隶定可作“剿”字,亦可作“周”。战国私印以此字为姓,《古玺汇编》所收36方,隶写为“周”,而与周姓印区别。平山中山国王墓三器多次提到相邦鲷则用为名。我在讨论中山墓葬遗物与历史、地理时,已认为此字已见于侯马盟书,都是“蜩”字,即“周”,其用为姓者更为周姓无疑。但当时未找到更多确证,未予论证。后读卫宏《古文官书》辑本,才确知此字为战国古字而用为“周”字,玄应《一切经音义》八“周穹”引古文,“卿、周同,之由反,谓以财物与人曰蜩”。玄应所引古文甚多,皆出卫宏《古文官书》,已经马国翰考订,此条亦收于马国翰所辑本中。卫宏所见古文官书,实为战国写本中写“周”为“啁”,从此决疑。《说文》古文“周”字亦出自战国古文。雷浚《说文外编》卷七以为《说文》没有腭字,只作“周”,实未悟《说文》“周”下的古文周字就是“蜩”,只是汉代已不通用,一般用“周”,这是秦始皇统一文字后,全以秦文字“周”代替的结果。

“阑”为中原系三晋、中山的文字,中山文字基本属三晋系统,我已有考(《中山国铭刻在古文字、语言上若干研究》,《古文字研究》第七辑)。三晋从“口”者可以繁写为日、目,甚至为贝,而贝也往往简写为“目”,所以此字在三晋可以写作“周”,与“周”同字。例如十一年库啬夫鼎鼎铭“十一年库啬夫肖(赵)不兹、蜩氏大命(令)所为,空(容)二斗”(《贞图》上23),为三晋赵器,剿字上从周省口,下从贝,与此印写法正同,从而更可证明此印国别应属赵,鼎铭“卿氏”应即周氏,古印以蜩为姓者大抵皆为中原系三晋、东周、中山之私印,“则”为中原系的写法,同“周”,而秦文字只作“周”,秦泰山刻石,屯留新出秦平周戈,“周”字写法全同汉篆,故知“卿”为秦“周”字统一。自此“剿”为姓遂废,至汉不用(此文写成已有数年,所考皆据旧作,1992年10月在南京召开第八届古文字研究会年会上裘锡圭提出此字为“贾”字,在西周金文可以讲通,但在战国铭刻、玺印等,明确上从“用”字者,仍只能释“蜩”,“贾”则不能上从“用”,结构不合,至于在金文中者留待进一步研究)。第二字隶定为渝,不是“海”。

张颔考证此印,认为此字即三晋布币中的“渝”字,最早考证布的渝字为裘锡圭(《战国货币考》,《北京大学报》1978年第2期),此字右旁下部与布币“榆”、“渝”所从之“俞”结构相同。此字如为布币中的”渝”字,更证明为三晋印。

6M41所出私印,应释“王齐”,不是“王命”,第二字上实从个,下从邑,令为彝即齐字省作。《古玺汇编》收齐姓私印凡13方(1597~1610),第一方“齐禀”(1597),齐作“命”,“禀”为齐文字写法,故国别断为齐印,下三方命下皆加邑,其中“祁君水”(1598)出《燕陶馆藏印》,知为燕下都出土®。而此三印人名写法亦皆具燕文字特点,故国别可断为燕其后10方上皆从个下从邑,与“王齐”印全同,据下人名写法国别应属三晋,其中"齐贤"(1609)印的“贤”字见于中山王器。最后一方为“齐贫”,即“齐哲”,或“齐誓”(1610),第二字《汇编》缺释,此字见于《侯马盟书》,而用为“誓”,旧误释为“质”字,我已考证“自誓于君所”,皆为先君,而质只能质于生人。“哲、誓”均从“折”声,故此印也可能为“齐誓”,用为人名亦见于顿丘戈,为工师名,写法全同,我在《三晋兵器》(《考古学报》1974年第1期)文中已据顿丘定为魏戈,今据王齐印可确定为三晋赵印。

以上两印既皆属三晋赵印,两墓又只各出一方,以私印殉葬,应代表墓主。如此,两墓墓主至少曾在战国晚期生活过,生前曾为三晋赵人,尽管他们下限可以进入秦汉时期。《简报》将此两墓列入第二期后段,和战国晚期衔接不上,两墓形制《简报》未说,如属于1、1型,则与第一期及第二期前段同。基于此,两墓断代、分期应该重新考虑。否则墓主战国晚期私印就将难于解释。

属于第五期(西汉末至东汉初期墓葬)的1M8,墓中出土圆足圆肩三孔“宋子”布,正面篆文“宋子”,背文“十二朱”。《简报》认为∶“朱两制货币又是战国秦币特点,此币应是战国末秦占宋子后在当地所铸的货币。”按宋子见于《史记·燕召公世家》王喜四年“燕军至宋子,赵使廉颇将,击破栗腹于部。”据此宋子为赵地,《集解》引“徐广曰∶属钜鹿。”《汉书·地理志》“钜鹿郡有宋子县,高帝封许瘪为侯国,则秦已有此县,后汉省。”《水经注·浊漳水》记大白渠“东至宋子县故城北,谓之宋子河,……昔高渐离筑、佣工,自此入秦”,清《一统志》云∶“故城在今赵州东北二十五里,城业尚存”,大白渠遗迹曾由河北省地理研究所予以探出,宋子故城,尚存残址,与《水经注》、《一统志》所记皆合。

圆足圆肩三孔布,过去曾以为秦铸,裘锡圭据地名考订皆为赵地,始提出为赵币而非秦币(见前引《战国货币考》)。赵地后皆入秦,据裘文尚不能确证非入秦后所铸。旧以为入秦后所铸,主要就是根据此币制用两、朱,分为大小两种,大者背文为一两,小者为十二朱,即为大者之半。三晋布币多用钎,大抵皆为魏币,传世有晋阳二针,晋阳一街,晋半斩,此晋阳应为虞乡西、魏国之晋阳,而非赵太原之晋阳。用两、朱者难见此种币,其中“两”字作“啊”,中从“羊”,乃三晋、东周特有写法,与秦汉篆隶书“两”字中从双“入”,全然不同,据此可以确定三孔布绝非入秦后所铸,三孔布显自圆足圆肩布发展而来,除无三孔外,其余形制皆同,三孔显系后加,用意不明,圆足圆肩布地名有离石、闽、晋阳,皆为赵地,亦分大小两种,其中“离石”亦见有三孔布。按赵衡制亦用两、朱。内蒙古西沟畔匈奴墓出土7件银节约,其中6件刻“寻工”,一件刻“少府”,称量皆用两、朱(《西沟畔匈奴墓》,《文物》1980年第7期)。又易县辛庄头墓葬出土8件金饰、称量亦皆用两、朱,其中一件刻“左盟所为,四两九朱”,(《中国古代度量衡图集》)我在《新出战国金银器铭文研究》中已论证,皆为赵少府导工所作,其中“寻工”及其合文.“且”、“府”、“两”、“半”等字写法与职官制度皆属三晋之赵国。西沟畔墓同出两件金饰牌,称量亦用两、朱,文字属秦刻,其中“两”、“半”写法与赵刻文字完全不一样,可作确证。所以《简报》据两朱制货币为秦制,定“宋子”三孔币为秦占宋子后所铸,也属误说,我早有文批评旧说之误,此不赘述。

1M8如属第五期,则时代已晚,然而仍出战国赵国三孔布,此时不可能仍用布币,只能解释上世了遗,这从另一角度,也证实其祖先应为战国赵人。

属于第四期(西汉晚期)3M46,出土一铜钹,有刻铭6处,口沿两处刻“高奴庙”,“□斤十两”,颈刻一处“饶”,腹刻二处“大名五重十四斤四两”,“十三”,足部一处“名十一”。“大”与“名五”间空一字未刻,“大”下尚有一短划,似未刻成而停。当表地名,“名五”、“名十一”、“十三”,当为此器用于三处之不同编号,《汉书·地理志》高奴属上郡,饶属西河郡,至于两郡属县第一字为“大”者仅西河郡有大成,北地郡有大J,第二字较难刻,不知是否为此县名,“高奴庙”史籍缺载。此舫当先置于高奴庙,后移于饶与大□,故名第有三种,汉器亦称第多少,鸿嘉二年上林鼎铭最后有“工在恽造,四百合,第四”,一般以为表示同一次造器之编号其实,同一器上刻记不同之名第,应表在不同用地登记的编号,如此器所记,可以证实。此彷形制较早。秦上郡原治庸施。传陕西出土一戈,刻“王六年上郡守疾之造,宫工礼”。“宫”即“箫”字,亦即虐施省称,但旧无人识出。冠有“王”字的纪年上郡戈,有五年、六年、七年3件,我以为皆秦惠文君称王改元后上郡所铸(拙著《秦兵器分国断代与相关制度研究》,《古文字研究》第二十辑》),已在魏纳上郡之后秦初置上郡治庸施,但晚期移治高奴。上郡戈以高奴工师主造最多。《史记·项羽本纪》“立董翳为翟王,王上郡,都高奴",在此之前,上郡治所必已在高奴。《汉书·地理志》上郡条下记“高帝元年更为翟国,七月复故”,是西汉初年上郡仍因董翳为翟王都高奴之旧,至于《汉书·地理志》以广施为郡治,当出后移。此饬记高奴庙,高奴当为上郡治,《汉书·文帝纪》∶三年“上自甘泉之高奴,因幸太原”,可能亦因高奴有庙故。此舫后移用于饶,或亦因上郡移治而高奴庙废。器亦转用于他处。

属于第五期(西汉末至东汉初期墓)的GM51,出土一行灯,灯盘壁刻“成山宫行镫重二斤五凤二年造第世三”,旁出一叶形錾,刻“扶”。成山宫不见记载,但见于汉铜器,一为成山宫铜斗“成山宫铜渠斜,重二斤,神爵四年卒史任欣,杜阳左尉司马赏、萧少内佐王宫等造”,柄也有一个“扶”(《小校》13、68),其二为陈仓成山匝,前刻“第十二、陈仓成山共金匝一,容一斗八升,重五斤十两”,后刻“芹城【□□□容】一斗□升,重五斤七两,名曰廿“(《秋》58,《汉金》4.6),成山即成山宫,陈仓汉志正属右扶风,故“扶”表扶风郡。第二次后移于芹城,因而重新称量,与编排名第,前为“第十二”,而后为“廿”,而称量同,容量亦有可能不差,即一斗八升。

这类鎏刻“扶”字的行灯,过去亦曾出土,但下多承托的底盘如盆,1974年乾县乾陵文物保管所征集汉“林华观行镫”,身刻“林华观行镫重一斤十五两,五凤二年造第卅”,柄端刻篆字“扶”,下承一盘,沿刻“泰山宫行镫下盘并重四斤九两,甘露二年工王意造,第如卅一”(《林华观行镫》,《考古与文物》1980年创刊号),此外还见到一行镫,柄端亦刻“扶”字,泰山宫盖亦在扶风郡。林华观行镫,宋代已出土一件(《薛氏》20.2),口沿刻“泰山宫行灯下重一斤九两,甘露二年□□造,第世一”,灯盘壁刻“上林”等一行字,五凤二年为前56年,甘露二年为前52年,皆宣帝年号。盖先在泰山宫后移于上林而加底盘。GM51出“王隆私印”,报道以为可能即“《汉书·王莽传》中的王隆,此传云,地皇三年“校尉汝云、王隆等二十余人”战‘死’于粱郡与赤眉兵作战中。王隆同名不限一人,《汉印文字征》就收录有“王隆”印。此行灯为汉宣帝时物,与死于地皇三年(22年)的校尉王隆,时代相去较远,其他亦无联系。

朔县境内有1982年以来,历经四年多,发掘古墓近2000座,不仅数量众多,历时也长,随葬物也相当丰富,《简报》“按慕葬形制及随葬器物统一分型”,但墓葬太多,遗物更加综错复杂,两者相加统为一型,工作相当巨大繁难,统一分国、分期,断代并非易举。本文主要根据铭刻以及少数过去已由铭刻或纹饰研究确定的文物,考释论证,作为具体墓葬、遗物分国断代的基础。头绪纷多,考证繁琐,兹扼要总括如下。

(一)以私印殉葬,通例皆属墓主,《简报》列为第一期QM102出“郾负”私印,和列为第二期后段9M1出“贵海”、6M61出“王命”私印,皆为战国晚期三晋赵印,“贵海”为“明(周)渝”误释,“王命”为“王齐”误释。“阑”不从“贝”,“齐”下从邑,上从 皆为三晋特有写法。

(二)列为第二期前段的6M491出“腐朊”、“虐半”、“安阳”方足耸肩布币,第五期1M8出“宋子”圆肩圆足三孔币,皆为三晋赵币,《简报》定为秦币是不对的。

(三)列为第二期前段8M89出土无首无格、三棱柱柄铜剑,实用于套接长柄用于车战,与徒兵手执有首有格之短剑不同,应为铍。赵、燕、秦、楚皆有,但此铍以凹弧线式延到柄,柄作扁棱形,按过去大量有铭刻之同类器,可以确定为赵式,国别、年代均不属秦。

(四)第二期前段QM41出土四山镜,方纽座四顶角正对四山字底边,内外四花瓣也各各相对,证明同于易县镜范,镜为燕造,而行于赵地,时代在秦前。

以上论定四项随葬遗物,年代、国别、尤以墓葬出土私印,通例皆属墓主,是断定墓葬时代、国别与墓主身分的决定性证据,墓主生前必曾为三晋赵国人。这批墓葬最早年代应该上限是战国晚期,国别为赵,《简报》将第一期墓葬年代、国别上限都定为秦,显然不妥,其余出土战国晚期或明确属于赵国遗物墓,国别、年代、分期都应重新考虑。当然具体分国、断代还必须综合考察,统一论断,各方符合而无矛盾。我并不主张孤立、固执地以某一件文物为断,而忽视其他物证。由于没有实地接触墓葬与实物,以上意见仅供将来写正式报告之参考。但遗物本身,以铭刻解释直到国别、年代的断定都证据确凿,明确无疑。

马邑在秦取赵雁门郡前,其地属赵,第一期6M476陶壶上三字陶文,与后来陶壶上“马邑市”、“市”之秦汉篆书全不一样,应为以前此地本名,陶壶出本地烧造,也证明最早实为赵国墓地。无论从哪方面说,上限是赵而非秦。

补记∶《中国文物报》1993年12月19日发表《平朔十年有条有理发掘获重大成果》,报道又发掘200多座战国中晚期墓,正为拙文定为赵墓提供了证据。陶壶印文已基本识出,是三晋而非秦。马邑、马城皆秦,依马驰一周筑城,荒诞不经,需另文讨论。

①青川秦牍“田律”有“内史医、吏臂”,按通例,“医”为内史之名,非姓,同于“宴乐”之“宴”,不能作为秦也以燕国之“燕”作“匪”之证(此时“燕”一般皆加邑旁作“晖”).且在秦统一前之武王二年。秦统一文字后,“宴乐”之“匿”亦为“燕”字统一。

② 《秦汉魏晋篆隶字形表》已将近年出土秦汉简牍、

帛书、印章中“燕”字列举,但没有“哪”或“匮”字。证明已统一于秦文字。

③《史记·秦始皇本纪》、《六国表》及有关《列传》均未记秦取雁门郡,全祖望曰∶“雁门郡故赵置,秦始皇十九年因之”,这是据《史记·秦始皇本纪》十九年“尽取赵地”,《水经注·河水》“秦始皇十三年立云中郡”,钱玷《新斜注地理集释》“雁门郡泰置,秦始皇二十三年置”,未详何据,“二”疑衍。《续通典》“秦始皇十三年移楼烦于善无县。”按善无县为西汉雁门郡治,当来自秦,秦取雁门郡当与十三年取云中郡同时。

④ 见鲁庸《若干战国布钱地名之辨释》,《考古》1980年第1期84~85页图一∶11.

⑤ 详细分析论证见拙著《三晋铜器国别、年代及其相关问题》,《古文字研究》第十六辑.

⑥《中国古代铜镜》第33~34页,长沙月亮山25号基出羽状地四山字镜无花叶,易县无此镜范,又《岩窟》1.15四花瓣正好相对,和长沙月亮山46号墓出不同。

⑦ 见《长沙楚墓》,《考古学报》1959年第1期50~56页,图版陆∶6、柴∶1.

⑧ 见湖南省文物管理委员会《湖南长沙紫坛铺战国基清理简报》,《考古通讯》1957年第1期第29页,图版捌∶6、8,简报即称为矛,

⑨《燕陶馆》为易县陈紫蓬馆名,所载印皆得自燕下都,大抵皆为燕印,今戴中国历史博物馆.⑩侯马盟书“自贫于君所”,有5例下从心作“愆”,乃是“哲”字。《古玺汇编》“哲命”、“哲言”、“哲事”、“哲上”、“哲官”、“哲之”、“智行”等凡数十印皆从“折”从“心”,“折”甚至简为“二”,而暂、臀皆从“折”声,侯马盟书之“蛋”既同“恣”,即“哲”,因同声相假为“誓”,“齐贺”印与《侯马盟书》同,故凡齐姓印从从邑者可定为三晋印。

(贵任编辑∶于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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