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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字可以司法强拆吗?要视具体情况来定

时间:2022-05-22 22:39:47 热博 我要投稿

不管以何种形式进行房屋征收并拆迁,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订立补偿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含补偿金额和、补偿方式、支付期限;以及搬迁期限、停业停产损失、周转用房、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地点和临时安置费、搬迁费等事项。然而协议想一开始就达到双方的期望值只是理想的情况,很多时候,被征收人往往会因为不满意补偿金额等而拒签协议,那么这种情况是否就以为有关部门可以进行强拆呢:

被征收人,是有权利对征收方作出的补偿协议进行拒签的,该行为并不违法,而且征收方不能强迫被征收方签署协议,否则就是违法的,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应。但是这个拒签是有时效性的,这期间,应当向有关部门合理提出自己的诉求。

1、对于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或者拆迁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这属于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将其作为行政案件进行受理。

2、如果双方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事人并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但人法院却不受理,当事人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裁决。

3、当拆迁双方已经达成了补偿协议,但其中不严格履行合约条款的,当事人可像法院提起诉讼。

4、当拆迁的双方主体人没有就拆迁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且没有行政裁决的情况下强拆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征收双方不能在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进行公告。

此时,需区别补偿决定和补偿协议。补偿协议是由房屋征收双方主体责任人签订的,而补偿决定是在双方在期限内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裁定的。被征收人可以在该补偿决定作出之后,申请进行复议及诉讼,否则一旦到期,拆迁部门就可以像法院申请进行司法强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