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经理利用职务之便,向亲属非法泄露交易信息,伙同弟弟搞老鼠仓。在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为谋求从宽处理,还行贿公职人员。
裁判文书网近期公布的一份一审刑事判决书将这一案件的细节揭开。
判决书显示,诺安基金投资部原执行总监兼基金经理邹翔将未公开信息泄露给弟弟邹凡,非法获利合计2355.04万元。在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邹翔竟然选择行贿。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邹翔、邹凡最终锒铛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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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利2355.04万元
根据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年3月至2015年1月期间,邹翔利用管理操作“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职务便利,将该基金账户投资股票的品种、动向等未公开信息,泄露给自己的弟弟邹凡,进而指使邹凡利用实际控制的“邹凡”“田某”两个证券账户进行趋同交易,非法获利共计2355.04万元。
深圳证券交易所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分别出具的涉案私人账户与“诺安先锋”基金趋同汇总表显示,涉案私人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共43只,与“诺安先锋”基金股票交易趋同交易的股票数20只,占比46.51%,趋同交易额21822.3万元。
“邹凡”的私人账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共7只,与“诺安先锋”基金股票交易趋同交易的股票数3只,占比42.86%,趋同交易额19.87万元;“田某”的私人账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共53只,与“诺安先锋”基金股票交易趋同交易的股票数34只,占比64.15%,趋同交易额19879万元。
邹翔供述,会通过电话、微信、聚会等多种方式,与弟弟就股票投资进行交流。具体而言,会就掌握分析的股票情况、业务进展等向弟弟进行股票推荐,并建议其买入或卖出相应股票。邹凡买卖股票盈利后会分给邹翔一部分。
邹凡表示,二人曾一起操作“邹凡”的股票账户,后因担心对邹翔有影响,故于2007年安排其亲属田某开设股票账户供使用。邹凡、邹翔二人还要就股票、仓位、价位等进行沟通,方便邹翔掌握私人账户的情况及交易股票交易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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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国家工作人员
2017年2月,邹翔因涉嫌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重庆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为谋求在侦查阶段撤销案件或从宽处理,邹翔通过唐某请托该案承办人,时任重庆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五支队支队长王某予以关照和提供帮助。王某接受请托后,多次与邹翔商量如何降低涉案金额、泄露案件资料及案件办理情况。为此,邹翔于2017年5月至2019年4月期间,先后13次单独或委托唐某送给王某共计350万元。
而时任重庆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五支队支队长的王某证言显示,2016年底,公安部将邹翔涉嫌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案件指定给重庆市公安局管辖,由其所属的证券犯罪侦查支队负责侦办。2017年4月,邹翔通过曾某、唐某等人表达其希望能在侦查阶段撤案或者从宽处理的意愿。
王某还多次帮助邹翔分析案情,完善数据分析报告,并交给邹翔一份载有其在诺安公司任职期间管理数据的光盘,让邹翔尽快分析数据,降低涉案的获利金额。2017年11月中下旬,王某在唐某家车库内,还收受唐某代邹翔送的100万元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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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处11年有期徒刑
法院认为,邹翔身为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经理,利用其管理并操作机构基金账户的职务便利,获取该账户的投资信息等未公开信息并泄露给他人,他人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非法获利达230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为谋取违规撤销案件及从宽处理的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35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为谋取违规撤销案件及从宽处理的不正当利益,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8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邹翔犯数罪,依法予以并罚。
法院还指出,邹凡明知其兄邹翔的职务,及提供的信息系与邹翔职权相关,应予保密的投资信息,仍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非法获利达230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共同犯罪中,邹翔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邹 凡 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减轻处罚。
此外,法院认为,两位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到案,均如实供述二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主要犯罪事实,该罪名系自首,分别对二人从轻处罚。邹翔归案后,如实供述其行贿及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的犯罪事实,该二罪名系坦白,对其从轻处罚;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一审法院判定,邹翔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四百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犯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四百四十五万元。
另判定,邹 凡 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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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从根源上堵住老鼠仓漏洞?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堵住基金经理老鼠仓的漏洞难度较大,可以在尽力严格行政处罚的同时,加大刑事责任的追究力度,提高违规成本,尤其涉及人身自由的违规成本,以震慑潜在的违法者。
在许峰看来,老鼠仓交易股票的民事索赔更需要激活。“目前需要三方面加强,一是律师的引导,二是证监会等投资者保护机构的鼓励,三是投资者关于老鼠仓索赔的认识需要加强。在以往的认知里,基金经理老鼠仓损害的是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其实老鼠仓也损害了涉案股票投资者的利益,这与内幕交易的本质是一样的。《证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马宏伟律师建议,第一,建立审核制度,老鼠仓本质上为职务类犯罪行为,对于因职务职权而产生的刑事法律风险,制度是堵住风险的基石。基金公司可适当制定《信息隔离墙制度》《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等级制度》等,通过明确划分信息流转范围,隔离信息在不同职位或岗位之间的流通,配合与员工签订相关保密协议,从而建立第一步老鼠仓隔离保障措施。
第二,设立完整且保密性较高的内部沟通渠道,同时,将材料储存路径限制与加密作为信息隔离的有效手段。
第三,加强交易监测,在员工账户的基础上,公司可合理要求员工申报其关联人员的账户信息,在相同的特殊时间段内进行监测。同时,公司应当在信息公开前后,对异常大额建仓情况进行持续关注,合理排摸与申报,避免因老鼠仓行为影响投资人利益。
此外,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投资引导,进行针对性培训,将未公开信息的产生、储存、获悉、保密、交易限制相关法律后果等,以公开培训的方式传达给相关人员,并保留培训记录。以达到在加强员工金融投资意识的同时,配合加强其法律风险防控意识。
文章综自每日经济新闻、上海证券报、公开信息等
编辑:林琬斯 审校:罗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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