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下列证据可以单独或者结合其他证据证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1、劳动者与新单位签证的劳动合同;
2、新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据;
3、新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据;
4、新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工资的工资条、银行存折方面的证据;
5、劳动者以新单位员工的名义签订的销售合同、采购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合作合同等业务方面的证据(此方面的证据有原始证据最佳,如果没有,应该通过电话公证、现场公证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6、劳动者在新单位的名片;
7、新单位对劳动者在新单位网站、宣传册、广告等载体上的记载;
8、劳动者自己开办的个体工商户、公司的营业执照的证据、劳动在公司中担任股东、法定代表人等方面的证据;
9、其他证人证言,录音等能佐证劳动者从事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事实的证据。
法律规定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23、24条
第23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第24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