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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统一的药师制度和准入标准,加快《药师法》立法进程

时间:2022-04-23 12:51:52 热文 我要投稿

药师在现代医学体系中的职能是以患者为中心、提供优良药学服务、保障药品临床合理应用。健康中国战略的顺利实施,离不开我国全体药师队伍的积极参与。

目前,我国居民不合理用药问题普遍存在,涉药安全事件屡有发生,我国的用药安全程度与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之间的矛盾亟待解决。

首都医科大学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药学部赵志刚主任指出,由于我国药师法长期缺失,药师的责、权、利缺少法律的界定,我国的药师对老百姓安全用药的保障作用难以充分发挥。而且由于历史原因,我国药师队伍又分为两个体系:一是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管理的医疗机构体系内药师,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制度,并衍化出临床药师。二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的执业药师体系,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这种“二元体制”造成我国药师的执业水平和职业地位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也影响了我国药师队伍的健康发展。可见,《药师法》的缺位,造成我国的药品监督管理体系存在着重大的模糊地带。

赵志刚主任介绍,继国家卫健委印发《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后,2020年2月26日,卫健委《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两个意见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高度重视药学服务,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加快药学服务模式转变,加强药师队伍建设,探索构建适应人民群众需求的药学服务体系,促进新时期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师法》缺失的背景下,药师的执业资格、执业内、教育与进修,责任与管理等没有法律进行规范,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很难落到实处。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副主任药师、央视药学节目特邀专家、“药事网”创始人赵宁长期致力于探索药师行业发展,频繁与各地医院的药师交流,他表示,与国外对药师的重视相比,我国药师对职业发展普遍悲观,药师行业人才流失现象比较严重。在互联网正在加速拥抱医药行业的今天,由于缺少一部相应的法律保障职业环境,许多药师对新业态充满顾虑、畏手畏脚,跟不上新时代发展的步伐。

长期从事医院管理工作的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眼科医院院长李甦雁,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医疗集团理事长王静成指出,我国不合理用药现象主要有四种:一是药物选择错误;二是药物使用方法错误;三是联合用药的错误;四是药物在使用的剂量上有错误,而这些错误,本应通过药师的规范执业来最大化的避免。

中国药科大学药品监管科学研究院执行院长邵蓉教授介绍,为了充分发挥药师促进合理用药的作用,国际上普遍采取药师立法的方式来明确药师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药师法律制度在世界各国的药学实践中都已证明药师立法是保障民众身体健康的重要手段,建立药师管理的专门法律制度已成为国际广泛的共识。药师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其社会地位不高,药师的话语权不被重视,不能有效进行科学合理用药指导和用药监督。早在2000年,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启动了执业药师立法基础调研工作。此后药师立法工作多次启动,多次停滞。《国务院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国办发【2015】28号)明确《药师法》的立法名称,将该法列为研究项目,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起草。继2017年的第一稿,2020年06月第二稿,2021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 (草案第三次征求意见稿)》后,2021年6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计划中提到2021年药师法草案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但根据目前了解到的进程,这一计划无法按时进行。药师法的立法进程已经持续22年未成功推出,这明显不符合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全国超过100万的药师群体需要依法执业,《药师法》立法进程的加速迫在眉睫。

全国人大代表李甦雁、王静成建议:加快制定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师法》,制定统一的药师制度和准入标准,明确药师的法律地位和责权利,保障合理用药和百姓的用药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师法》中的“药师”为广义的药师概念,不仅包括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体系的职称药师,还包括执业资格准入体系的执业药师,构建一元化的药师管理体系。

第一,通过立法构建一元化的药师制度。 我国药师队伍主要分为两类:(1)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管理的医院药师体系,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制度,并衍化出临床药师制度。(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的执业药师体系,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两类药师队伍在管理主体、资格准入、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继续教育等诸多方面存在区别。由于《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细则》等上位法并未就两类药师的配备、处方审核等做出明确规定,我国药师管理法制形成“上位法模糊、下位法冲突”的局面。无论是职称药师,还是执业药师,其根本职责均为保障药品和药学服务的质量。建议通过药师立法,将两类药师 队伍进行整合,构建起一元化的药师管理制度。

第二,药师队伍整体良 莠不齐,亟待通过立法提高药师的服务能力。 目前我国药师,特别是临床药师,已经在处方和用药医嘱审核、临床药物治疗管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药品质量监测、用药宣传、不良反应监测等方面发挥独特的专业技术作用。据《2019年中国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年鉴》显示,截至2018年年底,我国共有职称药师(含药士)467685人。其中本科及以上仅占29.7%。按专业技术资格分,初级职称(药师、药士)高达75.5%。发达国家每万人的药师数平均为10以上人,日本和美国(药师+技术员)达到24和23人。据《2021年12月全国执业药师注册情况》,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我国执业药师累计在有效期内注册人数为639991人。2020年医院机构药师+社会药店注册药师加在一起约109万,每万人口药师人数仅为7.3人。中国、美国、日本药师和医生的比例分别为1:3.7、1:1.4、1:1.4。上数据说明我国药师队伍数量明显不足,学历偏低,药师服务能力与专业学历亟待提升,《药师法》的长期缺失对造成这种现状难辞其咎。

第三,药师服务缺乏相应的价值回报,亟待通过立法调整药师的服务模式。 2015年以来,我国公立医院已陆续取消药品加成,但并未出台药事服务收费的相关政策,各地陆续发布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相关文件中,也未能体现药师为患者实施药学服务的技术价值。目前许多药师队伍中的先行者开展的药学服务完全得不到价值补偿。2013年世界药学大会上明确提出:“没有付费的药学服务不可持续”。全世界很多国家普遍收取药事服务费,包括处方调剂费、处方审核服务费、药品治疗意见费、患者教育服务费、药事照护费等一系列服务费用,这既是体现药师价值的服务的有效途径,也是补偿药事成本的必要手段。目前我国医疗机构及社会零售药店药师服务模式逐渐从“以药品为中心”向“以患者为中心”、从“以销售为中心”向“以服务为中心”转变。应通过药师立法的指引价值,推动药师服务模式的转变,并通过药事服务费的形式肯定新的服务模式的价值。

来源:药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