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试剂与剧毒药品的使用与管理
A.化学试剂的使用与管理
实验室的化学药品及试剂溶液品种很多,化学药品大多具有一定的毒性及危险性,对其加强管理不仅是保证分析数据质量的需要,也是确保安全的需要。化学试剂是指在实验室中用来分离、分析各种物质以及制备预定化学物质的较纯的化学品或其混配物。化学试剂的毒性及分类见GB13690--2009《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该标准按危险特性将危险化学品分为八类,并规定了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标志27种。
一、使用人员要求
操作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操作人员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操作时应正确穿戴安全防护用品,工作完毕,应及时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工作现场。从事剧毒化学试剂操作的人员,应立即冲洗人体裸露部位,所用防护用具如手套、口罩、工作服应及时清洗、处理,单独存放。
接触危险化学试剂的人员,应熟练掌握急救器材、药物的使用方法和急救知识。一旦发生意外,应立即离开工作场所,进行自救互救,必要时送医院抢救治疗;对从事危险化学试剂的作业人员,定期体检,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二、化学试剂的使用
使用危险化学试剂,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消防和急救应急计划。使用的危险化学试剂应有清晰的标识,负责人应向操作人员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根据化学试剂的种类、性能,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定期校验和维护,并有记录。根据化学试剂的种类、性能,配备个人防护用品、用具,定点放置在方便易取的地方,并有专人保管。
使用遇水分解的氧化剂应防潮,灭火时严禁用水;遇酸发生爆炸的过氧化物着火时,不得用酸碱灭火剂灭火;遇水燃烧性试剂灭火时,不得用水或酸碱、泡沫灭火器,一级遇水燃烧试剂中的活泼金属灭火时,不得用二氧化碳灭火器;使用剧毒化学试剂应有专人监护,剩余部分应立即交回,并有记录。
实验场所不应存放过量的危险化学试剂,定期对工作场所环境进行检测,并建立职业卫生档案。
工作场所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配备专门的废弃物品回收装置,对废弃的物品进行回收,有毒化学试剂与腐蚀性化学试剂废弃物根据性质不同应分别单独存放,未经处理不应随意向环境排放有毒、有害废物。销毁、处理有燃烧、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险的废弃化学试剂,应按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试剂保存
危险化学试剂应储存在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储存量及储存安排应符合GB15603- 1995《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中第6章的规定;危险化学试剂专用储存室(柜),应根据试剂的类别、容器类型、储存方式和消防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电器设备和照明装置应符合防爆要求,并有相应的安全标志。
危险化学试剂出入库时,应进行检查、验收、登记,对散落的化学试剂应及时分类清除、处理,不得将散落的不同试剂混合。对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和引起燃烧、爆炸的化学试剂,应定期进行检查。
爆炸性试剂的储存,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以免储存时间过长,导致试剂变质。爆炸性试剂、剧毒化学试剂的储存,应双人管理、双锁、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账。
不同品种的氧化剂应分别存放,不应与其性质相抵触的物品共同储存;
自燃性试剂应单独储存,储存处应通风、阴凉、干燥,远离明火及热源,防止太阳直射;
遇水燃烧性试剂附近不得有盐酸、硝酸等散发酸雾的物质存在,如金属钠、钾等应浸没在煤油中保存,容器不得渗漏。
有毒化学试剂与腐蚀性化学试剂的储存地点应远离明火、热源,通风良好;
剧毒化学试剂的储存室应配备防毒、防盗、报警及隔离、消除与吸收毒物的设施。
B.剧毒药品的使用与管理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的规定,剧毒药品的使用与管理除了按照化学试剂的使用与管理--般要求外,为了严格剧毒品的储存、保管和使用,防止意外流失,造成不良后果和危害,还要建立剧毒品的保管、发放、使用、处理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如下几方面:
(1)剧毒品仓库和保存箱必须由两人同时管理。双锁,两人同时到场才能开锁。
(2)剧毒品保管人员必须熟悉剧毒品的有关物理、化学性质,做好仓库温度控制与通风调节。
(3)严格执行化学试剂在库检查制度,对库存试剂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发现有变质或有异常现象要进行原因分析,提出改进储存条件和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领导处理。
(4)对剧毒品发放本着先进先出的原则,发放时有准确登记,如试剂的数量、发放时间和经手人等。
(5)凡是领用必须双人领取,双人送还。
(6)领用剧毒试剂时必须提前申请上报,做到用多少领多少,并一次配制成使用试剂。
(7)使用剧毒试剂时一定要严格遵守分析操作规程。
(8)使用剧毒试剂的人员,必要时须穿好工作服,戴好防护眼镜、防毒口罩、手套等劳保用具。
(9)对使用后产生的废液不准随便倒入水池内,应倒人指定的废液桶或瓶内。废液必须当天处理不得存放。
(10)产生的废液要在指定的安全地方用化学方法处理,要建立废液处理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废液量、处理方法、处理时间、地点、处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