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合同法》将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三大类,即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解除中又包含了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两种情形;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中包含过失性辞退、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三种情形。可见,并没有“自动离职”这一法定情形。
解除权系形成权,一经到达对方即生效,劳动合同即告解除。通知解除的方式可以有多种,但不管解除的外在形式是书面通知书、电子邮件或是手机短信,必须要有一个明确、清晰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而在不辞而别、“自动离职”的情形下,劳动者并没有向单位明确地表示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意思;用人单位方面也没有向劳动者明确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也没有通过办理任何手续的行为来表明解除的意思。这种暧昧的态度使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处于一种不明朗的状态。
作为形成权的解除权,解除的意思表示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因此,如果双方都没有明确表明劳动合同解除,那么劳动合同仍然处于存续状态。实践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长期不来上班为由推定劳动者“自动离职”,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其次,劳动合同解除的时间是指解除意思表示到达对方的时间,而非解除行为作出的时间。
另外,在劳动者离职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继续为员工缴纳社保,但是由于员工“自动离职”后未能正常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有权不支付这段期间的劳动报酬。
所以,在日常工作中,用人单位碰到员工不辞而别的情形不能听之任之,而应当通过“查明原因、告知履行、明确后果、适时处理”四个步骤进行及时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