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公安局:
为妥善处理涉及我省的重复(虚假)户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公安部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等政策文件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定义
(一)重复户口是指持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户口。
(二)虚假户口是指因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捏造事实取得的户口。
二、处理原则
(一)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真实户口,应予以保留;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虚假户口,应予以注销。
(二)迁移后未注销的重复户口,应注销;二次以上重复迁移的户口,应保留第一次迁移的户口,其后迁移的户口应予以注销。
三、发现
(一)工作发现。公安机关在办理户政、出入境、交通管理以及案件侦办等工作中发现重复(虚假)户口线索;党委、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在开展涉及登记公民身份信息的工作中发现并移交公安机关的重复(虚假)户口线索。
(二)投诉举报。群众通过公安机关对外公布的投诉举报方式提供他人拥有重复(虚假)户口线索。
(三)主动申报。居民主动到公安机关反映自身的重复(虚假)户口。
四、核查
(一)公安机关根据重复(虚假)户口线索开展详细的调查核实工作。需要其他单位协助的,应制发协查函;需要个人配合调查的,可以依法传唤。
(二)公安机关根据核查结果,作出重复(虚假)户口处理决定。
五、处理
(一)经调查核实认定为重复(虚假)户口的,公安机关制发《重复(虚假)户口处理告知书》(附件1),通知当事人在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并可将重复(虚假)户口信息予以锁定。
(二)因无法联系当事人或当事人拒不签收等原因导致告知书无法送达的,公安机关制发《重复(虚假)户口处理公告》(附件2),公告期为60日。
(三)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或者公告期满后,当事人仍未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的,公安机关将按规定注销重复(虚假)户口。
(四)注销户口的,公安机关应出具《注销户口证明》(附件3)给当事人并存档备查;如当事人还有其他事务需要处理的,公安机关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出具《户口(同一人)证明》(附件4),为当事人办理个人事务提供便利。
(五)在核查处理工作中,发现重复(虚假)户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暂不注销户口,但应将户口信息锁定,或将有关情况移交相关职能部门或报送上级公安机关研究后再作出处理决定。
1.涉及案件在逃或尚未判决的;
2.罪犯服刑期间,真实身份未查明的;
3.有民事纠纷未了结,真实身份未查明的;
4.其他不宜注销的情形。
(六)户口信息锁定由重复(虚假)户口的调查单位提出,县级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户口信息锁定的范围包括限制办理户口、身份证业务。
六、备案
重复(虚假)户口核查处理工作所形成的材料均应存档备查。其中户口底册、迁移证件以及处理决定等正式文书的保管期限为永久期;其他调查材料、询问笔录等工作中形成的材料保管期限为长期;收缴的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复印、扫描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救济
当事人如对公安机关注销户口的处理不服,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之日起60日内向注销户口的公安机关的上级公安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解释权
本意见由广东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九、期限
本意见自2020年10月15日起施行,长期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