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签订劳动合同有什么注意事项?
律师解答:
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如下: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以上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每月两倍的工资(两倍工资的起始时间为用工之日起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天),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登记地不一致的,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保护、上一年度劳动者月平均工资标准按劳动合同履行地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登记地的相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相关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登记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三、劳动者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一岗位最低工资的80%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四、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凭证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和培训产生的其他直接费用。五、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应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劳动合同的内容。6、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七、劳动合同期满,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按约定服务期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延长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八、员工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就业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九、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之外约定其他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十、劳动者因自身原因从原用人单位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第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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