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一、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不可抗力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 二、概念分析 本条第2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能预见, 指行为人主观上对于某一客观情况的发生无法预测。对于某客观情况的发生可否预见,因人的认知能力不同,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各异,预见能力必然有差别。因此,不可预见,应以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作为判断标准。 不能避免, 指当事人尽了最大的努力,仍然不能避免事件的发生。 不能克服, 指当事人在事件发生后,尽了最大的努力,仍然不能克服事件造成的损害后果。 客观情况, 指独立于当事人行为之外的客观情况。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表明某一事件的发生具有客观必然性。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是对不可抗力范围的原则规定,至于哪些可以作为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事件,我国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各国法律规定不尽相同。 一般说来,下情况被认为属于不可抗力: 1. 自然灾害。 2. 战争。 3. 社会异常事件。( 主要指一些偶发的阻碍合同履行的事件。比如罢工、骚乱,有些国家认为属于不可抗力。) 4. 政府行为。(主要指合同订立后,政府颁布新的政策、法律,采取行政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有些国家认为属于不可抗力。) 三、不可抗力情形下的民事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免责 不可抗力是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不受当事人意志所支配的现象。 行为人完全因为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表明行为人的行为与不履行民事义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同时也表明行为人没有过错,如果让行为人对自己无法控制的情形承担责任,对行为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因此,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将不可抗力作为免除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事由予以规定。故本条第1款第1句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例外:虽不可抗力亦不得免责 通常情况下,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也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则需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故本条第1款第2句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具体什么情况下应承担民事责任、承担责任的程度等要依照法律的规定确定。 (三)注意:不可抗力为一般免责事由,但并非适用于所有民事责任 可因不可抗力而免责的,主要是损害赔偿责任、恢复原状的责任、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的责任。侵害、妨碍、危险、侵占等,即使是因不可抗力造成,权利人仍有权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责任人不因此而免责。例如甲之树木被飓风刮倒,堵塞邻人道路,仍应排除妨碍,不得主张以不可抗力为由免责。 四、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区分 (一)构成履行障碍的程度不同 不可抗力已构成履行不能;而情势变更未达到履行不能的程度,仍属于可能履行,只是其履行极为困难并导致显失公平。 (二)是否为法定免责事由不同 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事由,当事人只要举证证明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不能,即可获得免责,法院对于是否免责无裁量余地;情势变更不是法定免责事由,其本质是使当事人享有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请求权,而同时授予法院公平裁量权。 (三)效力不同 不可抗力的效力系当然发生,情势变更的效力非当然发生,是否构成情势变更、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及是否免责,须取决于法院的裁量。
(四)解决的问题不同 情势变更是从合同效力角度出发,解决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的问题;而不可抗力是从违约的角度出发,解决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两个制度处于同一体系下,解决不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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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李宇:《民法总则要义:规范释论与判解集注》,法律出版社2017年10月版。 陈甦主编:《民法总则评注》,法律出版社2017年5月版。 最高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7月版。 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7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