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问答】
Q:华律师,您好!请问:我们公司最近招聘了一批非全日制用工,按照小时工资计费。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他们可能需要在某天工作超过4小时,甚至达到6小时。这种情况下,他们会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吗?
第一,只要员工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且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并且是以小时计薪,那么这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即使某天或某几天的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但只要满足上述的平均工时条件,仍属于非全日制用工。
第二,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的主要区别在于其灵活性。双方可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可以口头方式约定非全日制用工内容。工资每15天支付一次,且用人单位通常无需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此外,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工资费率往往较高,且通常无需用人单位承担如防暑降温、冬季取暖等全日制用工特有的福利。
第三,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管理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的最大特点是以小时计薪,并需要严格控制员工的出勤时间。即使双方签署了书面的非全日制用工协议,但如果实际工作时间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平均每日4小时、累计每周24小时的上限,那么该员工很可能会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一旦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并承担合同到期终止或解除的经济补偿或赔偿等法定义务。因此,用人单位在使用非全日制用工时,应特别注意确保员工的工作时间符合法律规定。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