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开平市环境保护局官方网站公示信息显示,开平市长沙区豫腾棉绒厂因因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第九条、第十五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处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第九条: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2018年5月28日,开平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开设棉花加工生产项目,未依法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也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开平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现场证据照片及录像等为证。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述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开平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11月19日告知该企业的违法事实、开平市环境保护局的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该企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该企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开平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11月12日《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开环告字[2018]154号)、2018年11月19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2019年1月14日, 开平市环境保护局,根据上述规定,开平市环境保护局决定对该企业作出: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30万元。
根据企查查官网搜索信息了解到,开平市长沙区豫腾棉绒厂成立于2007年01月22日,注册地位于开平市长沙区楼冈西溪砂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为邹保贵。经营范围包括面料纺织加工;塑料制品制造;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
【注:罚与法(Penalty & Law),是广东省商业联合会主办,减法传播代运营的新媒体矩阵。旨在宣传普及行政处罚法,促进企业守法经营,推动企业信用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