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公示信息显示,江门市蓬江区南兴印花有限公司因未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经查,江门市蓬江区环境保护局2018年12月19日,江门市蓬江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江门市蓬江区南兴印花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该单位主要从事纺织品印染加工项目,属于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而没有安装。
上述事实有:2018年12月19日现场检查拍摄照片、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为证。
江门市蓬江区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12月24日告知该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该单位有权陈述、申辩。该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2019年3月1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江门市蓬江区环境保护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企查查官方网站搜索信息了解到,江门市蓬江区南兴印花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6月1日,注册地位于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中和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为李仲满。经营范围包括加工:印花布。注册资本为5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