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等级鉴定是怎样的标准?而对于相关的医疗事故等级赔偿相关的知识你都了解与否?在此小编就将会为大家详细带来其中相关的知识进行解读。
医疗事故等级赔偿原则
根据我国关于人身损害的民法原则,《条例》提出了确定医疗事故具体赔偿的基本原则,具体要求如下:
1.与具体案件的医疗事故等级相适应。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于医疗事故等级规定为四级,其目的就是确定医疗事故赔偿数额不仅要考虑属于那一级别,同时还要考虑某一级别的哪一个等级。不同级别的医疗事故的赔偿数额不能一样,同一级别中不同等级的医疗事故,其赔偿的具体数额也不能一样,否则就失去了赔偿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不同级别的医疗事故的赔偿数额不一样,同一级别中不同等级的医疗事故,其赔偿的具体数额也不一样。
2.与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中的责任程度相适应。
确定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首先必须确定医疗行为本身是否有过错,有过错才可能承担责任,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有过错也不意味着承担全部责任,还要看过错行为对损害方损害结果所占的责任程度大小,有多大的责任就承担多大的赔偿责任。 即医方所承担的赔偿份额,应当与其过错行为对损害后果的作用一致,体现了医疗事故赔偿适用的“过错原则”。
过错大则事故等级高、赔偿数就高,比例就大,否则事故等级低,赔偿比例小,赔偿数额小。从另一角度讲,这也更加有利于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就这要求在司法实践中,避免在确定为医疗事故后就判定医疗机构承担全部责任,使医疗机构承受起超过其实际致害行为责任程度的赔偿义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也避免对医疗过失责任程度较少的损害后果,在鉴定中不能确定为医疗事故,使患者应当得到的补偿不能得到。
3.客观考虑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与损害后果的关系。
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的形式,具有相当的复杂因素,有医疗过失作为的作用,有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的作用,有医疗行为自身风险的作用,还有医学局限性作用。但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与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可以说是诸多医疗责任因素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因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其作为确定医疗事故赔偿数额的一个原则,即不保护在形成医疗事故之前的患者的医疗费。
4.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对患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惟一“归责标准”。医疗机构对非医疗事故责任导致的患者在接受治疗过程中,与医疗措施有关的其他损害后果不承担责任,医疗主体只对其因自己过错直接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不能以无过错行为的公平分担原则,确定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某一特定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无论选择哪一种途径解决医疗争议,都不可以由医疗机构对不存在医疗过错行为的患者人身损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主体只对因自己过错直接造成的患者 人 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对非医疗事故责任导致患者在接受治疗过程中,与医疗措施有关的其他损害后果不承担赔偿责任。
5.注重医疗过错的原则。
只有在医疗单位行使医疗行为的过程中有过错存在时,才承担赔偿责任,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6.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是限额赔偿的一条重要准则,因为赔偿限额定多少,完全取决于保护哪一方的利益及保护的程度如何。
7.保证受害人基本生活需要的原则。
在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尤其要注意保障因医疗问题造成生活困难的病人的基本生活需要,这是确定医疗损害限额赔偿的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作出《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46条明确规定:侵害他人身体致使其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赔偿的生活补助费,一般应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这是我国目前民事赔偿审判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医疗损害赔偿也应该遵循。
8.适时调整的原则。
法律是为社会服务的,社会的发展变化要求法律的有关规定在一定情况下必需发生变化,任何僵固的规定都会成为阻碍社会发展的绊脚石。尤其在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较快,人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基本收入变化较快,用一种不变的规定限额长期作为医疗损害赔偿的标准,必然会被摈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