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月日时起卦:
即以农历之年月日总和除以八,以余数为卦数求上卦;以年月日时总和除以八,以余数为卦数求下卦,再以年月日时总和除以六,以余数为动爻。
例:农历壬申年四月十一日巳时起卦:申年9数,巳时6数。
上卦为:(年+月+日)÷8,取余数。 即:(9+4+11)÷8,余数为8为坤卦。
下卦为:(年+月+日+时)÷8,取余数。 即:(9+4+11+6)÷8,余数为6为坎卦。
动爻数为:(年+月+日+时)÷6,取余数。 即:(9+4+11+6)除以6,余数为6,动爻为6爻。
此卦为:上卦为坤,下卦为坎,动爻为六爻。
2、直接以数起卦
这是一种简便而准确率极高的起卦方法。当有人求测某事时,可以让来人随意说出两个数,第一个数取为上卦,第二个数取为下卦,两数之和除以6,余数为动爻,或者可以随便借用其他能得到两数的办法起卦,如翻书、日历等等。
3、端法后天起卦
端法后天起卦法是以"八卦万物属数为上卦,以后天八卦方位下卦",即以物或人所取之象为上卦,以其所在后天八卦方位之卦为下卦,以上、下卦数加时数除以6,余数取动爻。这种方法经常使用。
4、按声音起卦
凡闻声音,数得声数起作上卦,加时数配作下卦。如动物鸣叫声,叩门声,别人说话声皆可起卦。若所闻声音中有一间隔,可以把间隔前声数取作上卦,把间隔后声数取作下卦,以上下卦数加时辰数取动爻。
5、按字的笔划数或字数起卦
字少时,,按笔画数,字多时,可用字数起卦。
凡见字数,如停匀,即平分一半为上卦,一半为下卦。如字数不匀,即少一字为上卦,取"天轻清"之义;以多一字为下卦,取"地重浊"之义。
6、丈尺寸起卦
凡数皆可起卦,丈尺,尺寸皆为数,亦可起卦。
丈尺之物,以丈数为上卦,尺数为下卦,合丈尺之数取爻(数寸不系)。
尺寸之物,以尺数为上卦,寸数为下卦。合尺,寸之数,加时数取爻。分数不用。
7、起卦加数法
按年月日时起卦,一个时辰之内,只有某一特定的卦象,在同一时辰内,可能有多人来占问,不能以同一卦象断事,或有多人同来问同一件事者,亦不能以同一卦象论之。为解决这一问题,可用加姓氏笔划数的方法,进行起卦决之。
8、物数占
凡见有可数之物,即以此物起作上卦,以时数配作下卦,即以卦数并时数,总数除以六,取动爻。
9、为人占
凡为人占,其例不一。或听语声起卦,或观其人品,或取诸身,或取诸物,或因其服色、触其外物,或以年、月、日、时,或以书写来意。
听其语声音,如或一句,即如其字数分之起卦。如语两句,即用先一句为上卦,后一句为下卦。语多,则但用初听一句,或末后所闻一句,余句不用。
观其人品者,如老人为乾,少女为兑之类。
取诸其身者,如头动为乾,足动为震,目动为离之类。
取诸其物者,如人手中偶有何物,如金玉及圆物之属为乾,土瓦及方物之属为坤之类。
因其服色者,如其人青衣为震,赤衣为离之类。
触其外物者,起卦之时,见水为坎卦,见火为离卦之类。
以年、月、日、时者,即以求问时之年月日时起卦。
书写来意者,其人来占,或写来意,则以其字占之。
10、自己占
凡自己欲占,以年、月、日、时,或闻有声音,或观当时有所触之外物,皆可起卦。
11、占动物
凡占群物之动不可起卦。如见一物,则就此物为上卦,物来之方位为下卦,合我卦数及方位卦数加时数取爻。以此卦总断其物。如后天占牛鸣鸡叫之类。又凡、牛、马、犬、猪之类,初生,则以初生年、月、日、时占之。又或置买此物,亦可以初置买之时推之。
12、占静物
凡占静物,有如江河山石,不可起卦。若至屋宅树木之类,则屋宅初创之时,树木初置之时,皆可起卦。至于器,则置成之时可占,如枕椅之类是矣。余则无故不占。若《观梅》,则见雀争枝坠地而占;《牡丹》,则自有问而占;《茂树》,则枝枯自坠而后占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