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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年前的丧假规定该完善了

“一天假扣我三千多的工资,这个假太贵了,我请不起。”

据湖南公共频道《帮女郎》栏目报道,李女士是湖南湘诚广亿文化传媒公司的女主播,上个月因奶奶意外去世,她向公司请假4天回家奔丧,由于回程超期一天,她的工资被扣除一大半,申诉时还被踢出工作群。

丧假期间,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是明确的法律义务,不是企业想怎么扣就能怎么扣的。

李女士履行了请假手续,也获批了4天丧假。而且,该4天假期,本质上只是将4个周末(单休本已违反劳动法)调休到一起,真正请的丧假无非就是超出的那1天。

无论该企业找出什么样的理由扣光李女士底薪,都既无合同依据,更无法律依据。

公司方面认为“奶奶不属于直系亲属,本来可以不批丧假”。既然只是“本来”,意味着公司承认批准了李女士的丧假,对案件相关事实的认定,因此没有实质影响。

值得讨论的是,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去世,员工究竟能否按照“直系亲属去世”申请丧假?现行法规关于丧假规定的阙如,直接关系众多劳动者利益,无疑具有更大的关注价值。

我国民法典只规定了“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并定义了“近亲属”和“家庭成员”,没有明确界定何为直系亲属。

但根据民法理论,直系亲属一般指具有直接血缘或婚姻关系的人,包括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比如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

所谓“直系”,主要与“旁系”相对,兄弟姐妹、叔伯姑舅等属于旁系,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生我者”的“生我者”,显然属于直系尊亲。

既然祖父母属于直系亲属,为何包括某些律师同行在内的人竟然认可请丧假时“奶奶不属于直系亲属”?

这是因为远在42年前,当时的国家劳动总局和财政部对“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出了一个通知。

该通知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难以想象,42年前针对“国营企业职工”的连规章都不一定能算的“通知”,竟然就是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丧假最权威的规定。除此之外,我们找不到关于丧假更上层的法律法规。

地方对于丧假的完善同样极少,仅仅少数几个地方打了一些细微的“补丁”,比如上海、江苏等地发通知明确了“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给予丧假和路程假”,陕西信访局等则将“一到三天的丧假”明确为三天。

42年后的今天,并非“国营企业职工”的普通劳动者,丧假和路程假到底应该怎么放?这本来不应该是个问题,却至今仍是个问题,因为具体的法律规定始终阙如。

这些年,关于婚假、生育假等的各种规定越来越多,丧假却似乎完全不在立法者的关注视野之内。期待个案引发的争议,能够推动丧假规定的尽快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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