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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汉镇建峰纸朴厂因使用未经批准的设施焚烧处理固体废物被处罚

时间:2022-10-20 22:46:49 热议 我要投稿

根据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方网站公示信息显示,龙门县永汉镇建峰纸朴厂因使用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的设施焚烧处理固体废物违反了《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被处罚。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禁止下使用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的设施焚烧处理固体废物。

经查,2022年6月6日,执法人员到该单位(位于龙门县永汉镇寮田村叶屋封合山)进行检查和调查核实。检查时,该单位车间正在生产,里面建有的1台2蒸吨锅炉,检查时锅炉在运行使用,锅炉进料口前地面堆放有一袋(吨袋装载)废塑胶与废棉混合废渣,及部分生物质环保颗粒,现场要求该单位工作人员将炉膛内正在燃烧的燃料铲出,发现该锅炉正在燃烧的燃料中有投入使用此种废塑胶、废棉混合废渣。

上述事实有2022年6月6日的一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三份该单位工作人员(负责人叶**、生产负责人欧阳**和锅炉工龙**。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局于2022年7月25日告知该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该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惠市环(龙门)罚告〔2022〕10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的设施焚烧处理固体废物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污染,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2022年版)》第四章固体废物污染类§4.34裁量标准的规定,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责令该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消除污染,并处人民币伍万元罚款(¥50,000)。

根据企查查搜索的资料显示,龙门县永汉镇建峰纸朴厂成立于2009-10-20,经营者为陈建锋,企业地址位于龙门县永汉镇寮田村叶屋封合山,所属行业为造纸和纸制品业,经营范围包含:来料加工纸朴。龙门县永汉镇建峰纸朴厂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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