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刚刚出台《外国企业问责法》,虽然说是“外国公司”,但有些条款是专门针对中国公司的比如需披露信息有“发行人的董事会或者发行人的经营实体的董事会中的中国共产党官员。”
这份法案和中国的证券法有冲突。中国证券法规定: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进行调查取证等活动;未经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向境外提供与证券业务活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但《外国企业问责法》规定在美国上市的企业必须通过PCAOB检查,三年未通过就禁止交易。这样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就必须向PCAOB提供检查所需要的各种资料。
虽然中美双方为此签署了谅解备忘录,为调查相关的审计文件建立了合作框架,但SEC和PCAOB一直强调,中国的不积极配合导致PCAOB无法及时获取相关文件。
总之这份法案的出台让中概公司从美国退市的可能性大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