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撤销分为撤销起诉和撤销请求权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撤诉是指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不具备诉讼资格,或者认为原告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诉讼范围。撤销审判的决定是为了处理该案的程序问题。将不支持该请求。
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对原告请求的内容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支持原告请求的判决。它处理案件的实质问题。再次获得法律支持。原告被人民法院驳回后,可以寻求其他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人民法院撤销诉讼后,除重新收集证据外,对判决有前置判决。他所争论的问题不能再审理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范围如下: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的异议;
(三)撤销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六)中止或者终止诉讼;
(七)纠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止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执行仲裁裁决;
(十)未经公证机关执行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和解的事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决应当说明裁决结果和裁决理由。裁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人民法院盖章。口头裁决记录在文字记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