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记者从温州市住建局获悉,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温州市近期结合实际调整优化了若干房地产政策举措。其中,对于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等均有了相关优化。
据温州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透露,当前,温州市居民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购房当地名下无商品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即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
“换言之,如果某人在瓯海区有房但在鹿城区无房,那么他在鹿城区再购买首套商品住房,也可以按照首套房享受政策。但需注意的是,若某位购房者的配偶婚前在鹿城区已有住房并且还在还贷,那么该购房者婚后在鹿城再购买商品住房还是按二套房计算。”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解释道。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海经区暂不纳入洞头区范围,单独为一个认定区域,即家庭在洞头本岛有商品住房的,再到海经区首次购买商品住房,可按照首套房予以认定。居民家庭成员可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或者“浙里办”APP申请查询名下成套住房套数,并获取查询结果。
同时,温州市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亦有了相应调整。对于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不低于20%,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不低于30%。在贷款利率方面,二套住房由原来的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60个基点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20个基点。
此外,还调整了若干公积金住房政策。为完善多孩家庭贷款额度政策,按照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201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的缴存人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在按规定计算后的贷款额度基础上上浮20%;按照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三孩(2021年5月31日以后出生的)的缴存人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在按规定计算后的贷款额度基础上上浮50%。
此两项政策上浮后均不“受贷款还款能力不得超过借款人及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收入的60%”的限制,不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限制。
来源:温度新闻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