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珠海市生态环境局的网站公示信息显示,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洪宇五金机械厂因通过私设暗管的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经查,珠海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8月10日、2021年8月12日、2021年11月26日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单位)通过私设暗管的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上述事实,有2021年8月12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021年8月10日、2021年8月12日、2021年11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责改字〔2021〕9017号)及送达回证、租赁及管理服务合同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如上的相关规定,构成利用暗管等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珠海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2月16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珠环听告字〔2022〕24号)告知该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该单位于2022年2月21日向珠海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听证申请,珠海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3月22日召开听证会,会上该单位提出以下主要陈述申辩意见:暗管不是我们设置的,租房时房东告诉我可以把废水排到管子里,我们规模比较小,实际开工生产的时间也短,6月底开工,8月就被查处,无法承受40万元的罚款处罚,希望能从轻处罚。经研究,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认为,该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适用法律正确。鉴于该单位被查处后已清理关闭,及时终止环境违法行为,积极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可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规定作出处罚,参照《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第五条第(二)项、《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水污染防治类)序号1-7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30万元。
根据企查查官方网站搜索信息了解到,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洪宇五金机械厂成立于2018年11月02日,注册地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荔山村竹园角华山工业园93号厂房,法定代表人为洪少刚。经营范围包括五金配件、机械配件的加工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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