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官方网站公示信息显示,深圳民生会计师事务所因伪造会计凭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8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和资产评估机构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8〕33号)要求,深圳市财政局派出检查组对深圳民生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民生所)进行了专项检查。经调查的违法事实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经调查的违法事实
根据民生所基本情况表,2017年民生所有注册会计师6人,注册会计师以外的专职从业人员为18人,合计24人。民生所每一个月实际缴纳社保的人数为25人,但经抽查民生所2017年1月份、6月份、7月份、8月份、10月份工资表和记账凭证发现,民生所1月份工资表列明员工数量95人,6月份工资表列明员工数量131人,7月份工资表列明员工数量104人,8月份工资表列明员工数量105人,10月份工资表列明员工数量76人。民生所按以上虚增人员工资表的合计金额编制记账凭证以及工资明细账,存在伪造会计凭证及其他会计资料的行为。
民生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上述相关规定。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会计师事务所检查结论等证据为证。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2019年4月25日,根深圳市财政局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民生所处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