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陈某将某通信公司诉至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立即恢复自己对某手机号码的正常使用权。
据陈某诉称,他所在单位与某通信公司下属的通州区张家湾营业厅签订了手机号段使用协议,之后,单位将一特定号码分配给他使用,并且他在被告处进行了实名制登记。
2012年,陈某通过拨打该通信公司客服电话,由客服人员对该号码进行了停机保号,当时客服人员答复说只要办理恢复使用功能就可以了。2014年底,他准备恢复对该号码的使用时,该通信公司的客服人员却告知,该号码因为欠费已经销号,若想恢复继续使用必须办理每年3600元的套餐业务,否则不给恢复使用。
陈某认为,被告强制要求原告交纳高额的套餐使用费才能恢复号码使用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公平交易权,另外被告也并未告知过原告恢复开通使用时有附加的条件,且原告并未拖欠过被告任何使用费用,被告在并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直接将该号码销号也是对原告权利的侵害,故起诉至法院。